李干杰组织学习新条例:将『构建环评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体系
李干杰主持环境保护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 集体学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李干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环保部门肩负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切实把新修改的两部法律法规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为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近日主持环境保护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集体学习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他强调,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7月国务院公布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十分及时、非常重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环保部门肩负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部机关各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当率先为全国环保系统带一个好头,认真学习领会条文修改的立法精神和本意,扎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切实把新修改的两部法律法规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为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学习时介绍了水污染防治法及其贯彻实施工作安排,《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做好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等情况。听取介绍后,李干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环境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新修(制)订的法律陆续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法律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等重点领域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措施,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改的《条例》在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设计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措施。这两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对于全面推进水环境治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李干杰强调,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深入做好两部新修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掌握两部新修改法律法规的新规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要原原本本、逐条逐句学习研读两部新修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全面把握和准确运用,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强化宣传培训,增强社会各界守法用法意识。要通过专题宣讲、媒体专访、发行解读出版物等多种形式,以及微博、微信、网络等新媒体平台,对两部新修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准确解读。组织好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推动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事业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培训,让社会各界了解两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提高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是着力细化实化,抓紧配套法规文件制定。出台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等文件,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加快制定环保设施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与新修改的《条例》同步实施。建立和完善环评文件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体系,改革创新制度,构建环评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强化环评质量监管。
四是严格执法监管,确保两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取得实效。要积极运用新的法律武器,结合日常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等工作,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让环保执法“硬”起来,确保两部新修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遵守和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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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政法司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解读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此,环境保护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日施行。《条例》实施近二十年,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问:可否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答:《条例》自2013年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历时5年。期间,环境保护部作为起草单位,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双方在修改过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就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论证。2017年6月21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 7月16日,《条例》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二是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如何实施?
答: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第17条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负责人介绍,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决定》主要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决定》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负责人介绍,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答: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先后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269项,特别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简化整合建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将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网上并联审批,并明确提出按程序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16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了修改,调整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和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问:《决定》在简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取消和下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国务院确定的改革要求。《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问:《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要重视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按照法律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国家建设大局。《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明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具体情形,对于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达标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三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开展后评价,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
五是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问:《决定》在服务建设单位,便利群众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放管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决定》在简化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在费用收取和罚款等方面注重衔接,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尽可能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
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意见;
二是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和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今后随着环评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企业负担还会进一步减轻;
三是环境保护部门要推进政务的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尽量让群众少跑路。
问:《决定》在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要加强宣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直接关系到生态保护与项目建设,关系重大,《决定》在系统总结、全面梳理、认真落实十八大以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领域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对各项改革措施予以规范化、法治化,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基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准确理解改革要求,掌握《决定》主要内容;
二是要及时完善配套规定,对与《决定》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决定》规定的配套制度,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等,要尽快制定、修订,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依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
三是要全面准确严格执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放”要放彻底、“管”要管到位,“服”要服务好,通过执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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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境保护部
编辑: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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