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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亮点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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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作出的重大修改多达55处,涉及河长制、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处罚等方面。


01

河长制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关于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同时规定市、县级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目的是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02

排污许可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基础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放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03

违法排污处罚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以下简称“无证排污”)、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私设暗管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排污单位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等行为拒不改正的,将面临按日连续处罚的后果,罚款金额按日倍增;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拒不改正、私设暗管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治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予以行政拘留。

整理/顺德环保微信编辑小组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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