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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监测机构未发现“业主”违法排污,违法出具验收报告,被环保局重点约谈!

兰山环保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3月16日兰山环保分局对临沂信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3家验收机构违规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和结论问题进行了约谈,今后再出现类似情况将不再受理该机构验收报告。

1

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验收中未发现临沂市兰山区海霞塑料打包带厂违法行为,为企业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和结论。

该企业年产2000吨塑钢带项目2015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工作,存在超期未验收行为。


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2


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验收中未发现临沂市兰山区钰鑫热收缩膜包装材料厂违法行为,为企业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和结论。

该企业年产500吨热收缩膜项目废气收集设施不符合要求,收集率太低,大部分烟气无组织扩散,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满足稳定达标排放要求,需要对项目进行重新补充评价,光氧设备不能保证能够正常维护,缺少运行维护记录。

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3


临沂信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验收中未发现临沂鸿泽塑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为企业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和结论。

该企业批建不一,违规新建密胺树脂餐具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污染治理设施废气收集存在问题,产生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光氧设备不能保证正常维护,缺少运行维护记录。

临沂信泽环境监測有限公司



 目前已责令3家企业停产整改,要求企业整改完成后重新提报验收报告。




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来源: 兰山环保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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