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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环保税法核算中两点疑问的回复

关于环保税法核算中两点疑问的回复

2018-04-28

来信:

1、税法附件二中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仅列举44种,如果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不在此44种内,该如何处理?如何确定污染物当量值?

2、针对区域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否纳入缴纳环保税范围?

回复: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不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不是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二、关于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如果属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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