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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AQI技术规定有关问题的回复

关于AQI技术规定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8-04-28

来信:

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中第8页中的表1的注释2和3中,有提到以下内容: “二氧化硫(SO2)1 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800μg/m3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臭氧(O3)8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800μg/m3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 这样的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导致AQI的指数与实际污染状况的不匹配,无法起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出行和保护大众健康的作用。

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如此规定的依据。

回复:

  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中环境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是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美国EPA的空气质量分级指数确定。

其中,“二氧化硫(SO2)1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800ug/m3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SO2)空气质量分指数按24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臭氧(O3)8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800ug/m3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臭氧(O3)空气质量分指数按1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均为参考国内外对二氧化硫和臭氧不同浓度水平暴露下的健康效应研究成果科学制定。

二、从多年实际监测统计结果来看,我国从未出现过臭氧(O3)8小时平均浓度超过800ug/m3的情况,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中有关规定可以满足发布需要;对于二氧化硫1小时平均浓度超过800ug/m3的情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中暂按AQI200发布。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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