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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应该作为『环评报告』内容?

环评论坛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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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应该作为环评报告内容的思考

作者 | 南六社员

作者系环评论坛会员,【环评互联网】特约作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随着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从国家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可以看出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概念应该会淡化。

个人认为,其原因有几点首先,这些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制定时间较早,所划定的范围较大、适用范围有限,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排放标准的收严,这些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环保管理;

其次,卫生防护距离的监督部门是卫生部门,但是卫生部门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事情,也没有进行过监督。

第三,卫生防护距离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根据工业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该类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地位的不同,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先大型、后中小”的原则,采用现场调研、现场实测、分析流行病学资料等方法,陆续研究制订了31项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并作为国家标准予以颁布。”(《我国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张伟等.环境与健康2007年9月第24卷第9)。

第四,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名称有极大的歧义,已经不适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比如塑料厂,到底是合成树脂呢,还是塑料制品呢。标准既没有明确,也没有解释,给地方实施和管理带来了困扰,这些名词基本都是根据当时的管理和认识出现的,不适用于今天的管理。

关于目前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足,《我国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一文已详细阐述。问题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了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依据是《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但是,这个依据从法律上说有问题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在环评文件中要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而且,就算要计算,也存在诸多不足

(1)卫生防护距离的叫法,不单单是防护距离的问题,冠以“卫生”字眼,就像前文说的,要考虑“流行病学资料”。简单计算一个距离就叫卫生防护距离,过于简单粗暴。

(2)计算的依据不足。

《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只是提供了一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并没有说环评文件一定要计算。而且该标准属于推荐的技术性标准,有什么理由要强制执行?如果国家继续制定发布卫生防护距离国标,《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倒是可以作为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技术依据。

(3)计算的结果处理问题。

根据该标准的规定,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哪怕只有几米,也要提级到50米;而且计算多个污染物的时候,还要提级。环境保护不能阻碍经济发展,这样的结果对于政府的管理不科学。

(4)计算的结果随意性较大。

刘磊等人在《确定电解铝厂卫生防护距离方法研究》(环境科学研究,2005,18(3):67—70.)中提出三点不足

其一,式(1)中计算系数A、B、C、D划定条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导致选用不同系数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差别很大。

其二,公式中将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视为圆形计算,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工业面源为矩形甚至长条形。

其三,式(1)是针对所有有毒有害气体制定的,它不可能考虑和照顾到各种不同情况。

(5)存在滥用的嫌疑。

就算按照公式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但是标准中已经明确说了,是计算“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问题是,何为有害气体?是不是所有无组织排放都要计算?由此可知,用公式法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有一定的不科学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实际上,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排放标准的收严,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提高,无论是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均与实际不符。特别是在环评文件中,更不应该计算。

从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卫生防护距离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没有改推荐的时候,都是要求严格执行的,因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执行。现在这部分改为推荐,应该由企业自愿执行。对于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根据广东省网络问政的回复,也可以理解为不必进行公式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个人认为理由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导则标准均未规定要计算;且卫生防护距离的监督管理部门,到底是卫生部门还是环保部门,不够明确。鉴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的大环境下,环评文件无理由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问题又来了,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专家同意吗?评审会能过吗?这要回过头来好好想一个问题:到底谁在审批环评文件,是专家还是环保部门?没有依据的事情,环保部门有理由不做要求。

最后一个问题:明确取消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之前设定的怎么办?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已设置的继续保留,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其实,每一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发布,都面临这个问题,如果因为这个问题而放弃了纠正一个不太科学的事情,反而不好。但是,如果之前设定的不合理就没有办法了吗?办法肯定有,而且是基于实际和科学的:通过清洁生产、后评价的方式,科学评价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情况,视情况保留或者撤销已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

毕竟,不科学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设定,极大影响城市发展,毕竟土地是稀缺资源,要使土地具有它本该有的价值。当然,理想状态下,人民都能呼吸新鲜空气,但是脱离经济谈环保是不科学的。环保和经济必然是一对矛盾,最好就是找到他们的平衡点。

比如北京雾霾,其实北京本身产生的不多,但是大气是流动的,所以就有了2+26城市。单单靠北京治理雾霾是不行的,所以有协同作战。其实北京治理雾霾不应该主要着眼于北京,应该把钱用在周边污染重的区域,毕竟那个地方发展经济还是第一位的。

最后说一句,纠结卫生防护距离,或者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还不如要求企业减少无组织排放来的合理,来的实际。


看了作者的有感后,那么你认为卫生防护距离应不应该取消呢?


 

@ tom111

说的有道理,支持取消卫生防护距离。有个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就可以了。

但是问题又来了。

1、绝大部分的大气预测,用估算模式,都是不需要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这样以来,对于有些有无组织废气和有异味的项目,审批部门不敢批,就是心理上觉得不保险。后面大气导则修改的时候,这个问题能不能解决下?

2、环境防护距离的执行,光靠环保部门是不行的,重点在规划部门。以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环评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划部门不知道,结果各弄各的,很容易出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最好能形成机制。


@ hspy

防护距离要有,但卫生防护距离却没有必要,尤其是现有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有太多太多的槽可以吐。

针对目前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倒是认为可以改进计算方法,现在的计算结果基本都是无超标点,但可以考虑非正常工况,结合当地和所在行业管理水平,考虑事故工况下的计算等等,以及将计算结果超标作为防护距离可以调整为超过标准限值的一定比例(如10%)作为防护距离等等。


@ 疾风jay

好消息是《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已经在征求意见了   貌似取消了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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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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