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长江干支流1公里内严禁新扩建化工园,严控新建化工码头
到2019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到2020年底沿江八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近日印发。
方案要求,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对沿江l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到2020年底,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支撑。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及太湖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长江干流、太湖为重点,加快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治理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长江干流及太湖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19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全省设区市及太湖流域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沿江八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考断面比例达到71.9%,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8%。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守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线。原则上在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无法清退的要制定并采取补救措施,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明确考核断面,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市县乡村,结合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断面长制,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消除劣V类水体。着力加强41条主要入江支流、26条主要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南京市金川河、十里长沟、镇江市运粮河等3条重污染主要入江支流,以及南通市栟茶运河、掘苴河、北凌河、连云港市大浦河、排淡河、沙旺河、朱稽河等7条重污染主要入海河流为重点,由设区市主要领导挂钩负责,系统治理,精准施策,确保2019年底前消除劣V类。以南通市东安闸桥西和六总闸、淮安市排水渠苏嘴等3个国省考断面为重点,严格落实断面长制,综合施策,确保稳定消除劣V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统筹衔接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和整改提升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已查明问题整改。按照“泰州试点先行,其他沿江7市压茬推进”的方式,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和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组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19年底前,泰州市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制定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查整治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等其他沿江设区市完成排查、监测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对沿江l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到2020年底,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以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底前,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
到2020年底,已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原则上全部退出市政管网。国家级工业园区于2019年底前、省级工业园区(含筹)于2020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2020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开展沿江电力企业有色烟羽治理。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含磷农药制造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重点排查母液收集处理装置建设运行情况,制定实施限期整改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全省范围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动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2020年底前,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推进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和“八查八改”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八查八改”全覆盖。组织调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
到2020年底,苏南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方,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和厕所粪污治理、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个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有序开展;苏中、苏北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县(市)和涉农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机制。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太湖一级保护区化肥、农药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区域养殖总量,优化养殖业布局。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等模式。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套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20年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强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管理,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严控湖泊、近海投饵围网养殖,大力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以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为核心,以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为重点,大力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规范养殖池塘清塘行为,2020年底前,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殖水在线监控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
坚决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优化划定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和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优化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布置。以“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等参与)
推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大幅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进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一轮提标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实行生态净化处理。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20年底,沿江八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建立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力度,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推动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处理不达标的,加快完成升级改造。
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加快推进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研究推进长江砂石码头布局优化,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扎实推进已拆除非法码头的生态恢复工作。到2019年底,依法拆除长江干支流各类非法生产设施。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全面开展内河干线航道非法码头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工作。(省长江办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推进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优化沿江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控新建化工码头。抓紧落实长江洗舱站建设布局规划,积极推进化学品洗舱站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船舶靠岸期间岸电使用率。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推进电动汽渡船改造与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加快建设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努力实现靠泊、锚地停泊和过境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免费接收,建立并实施电子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所有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船闸锚地建成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油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研究制定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现有不达标船舶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基本实现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强制洗舱,洗舱水按规定收集处理。严格运输船舶准入门槛,控制水路运输规模,实施船舶环境风险过程管控,强化长江及内河水上危化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化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
研究制定船舶转型升级支持政策,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从事植物油运输的单壳油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航行、停泊。推进主要油类装卸作业码头、船舶通航密集区配备水上溢油应急监测系统。加快制定长江江苏段水上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升应对重大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取用水管控。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严格控制小水电和引水式水电开发活动,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科学评估,建立台账,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项目。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协调和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切实保障长江干流、主要入江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有效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八)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实行长江干流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推进生态岸线恢复。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岸线及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批建不符、长期占而不用、手续不全等岸线利用项目。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
到2020年底,岸线非法利用项目全部清理整治,岸线修复基本完成,生态功能得到恢复,长江干流及洲岛自然岸线(含生态修复及景观生活改造岸线)保有率达到50%以上。(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2019年底前,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取缔“三无”采砂船。2020年底前,建立非法采砂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开展退耕还湿、天然林资源保护、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尾矿库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太湖及洪泽湖各级自然保护区自查工作,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加强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九)全面推进突出问题整改,着力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18个突出问题,组织制定详细整改方案,倒排时间节点,明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清单上墙、挂图作战,全力以赴推进问题解决,坚决啃下“硬骨头”。强化责任落实,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完善整改调度和督查机制,确保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举一反三,重点围绕2016年1月以来发生的破坏长江生态问题,滚动排查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执法和督察指导,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环境风险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省长江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地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定分年度重点任务清单,逐项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间表,确保一桩桩一件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严格考核问责。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
(二)完善政策标准。
强化长江保护法治保障。加快推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实施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严格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滞后地区应研究明确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投融资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统筹生态环保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的“杠杆”效应,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能弥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健全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完善全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和财政奖惩制度。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深化省内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与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和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保管家、第三方监测治理、专家治厂等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重大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推进实施市、县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销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监控点,优化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重点区域、重要水域监测点位全覆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开展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六)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设区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开本地区攻坚任务完成等情况。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探索环保CEO制度和企业环保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各地生态环境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来源 | 江苏省人民政府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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