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 | 部长信箱常见问题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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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督查类
Q
请提供某省(区、市)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报告)或对某问题的具体表述。
A
按照相关规定,督察报告(督察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主要内容通过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厅(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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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问题
Q
请提供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名单。
A
经查,我部未制作或获取过“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名单”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您申请的信息我部不存在。
Q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定规划”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
A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您提出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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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与机构类问题
Q
关于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的问题。
A
我部“三定”规定已由中办、国办印发,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部已将“三定”规定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建议通过http://www.mee.gov.cn/zjhb/链接进行查阅。
Q
关于中央编办制定出台环境监测机构职能定位文件的问题。
A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的意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分析论证和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草拟稿),并征求了地方意见,正结合地方机构改革进行统筹考虑。
Q
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走向问题。
A
生态环境监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职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生态环境部门要统一监测评估职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机构,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同,主要为生态环境部门履职提供服务。
同时,省以下环保垂改是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要支撑,应坚持公益属性,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Q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身份问题。
A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Q
关于县级环保机构成为市级的派出机构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A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
Q
关于此次机构改革后,我部并入的行政许可事项。
A
此次机构改革后,我部从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共划入8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如下:
序号 | 事项名称及编码 | 备注 |
1 |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01002 | 由发改委划入 |
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16006 | 由水利部划入 |
3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51010 | 由原海洋局划入 |
4 |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51012 | 由原海洋局划入 |
5 |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51013 | 由原海洋局划入 |
6 |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51016 | 由原海洋局划入 |
7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51017 | 由原海洋局划入 |
8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1018 | 由原海洋局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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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产业及环保专项资金类问题
Q
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如何?面临什么问题?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其发展?
A
进入“十三五”以来,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治理新政策推出、环境监管执法加严、PPP等治理模式创新的整体推进下,环境治理市场加速释放,社会资本投入增大,环保产业无论是规模和产业结构,还是技术水平和市场化程度都有较大幅度提升。
2017年全国环保产业营业收入达到1.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约17.4%。环境服务业占比显著提升,2017年全年环境服务业营业收入达7550亿元,占比约66%,已成为引领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环境治理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涌现,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电除尘、布袋除尘等污染防治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环境保护产品供给能力提升,关键技术、设备和材料国产化比重超过90%,在除尘、烟气脱硫、城镇污水处理等领域已形成世界规模最大的产业供给能力。环境治理模式与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与环保产业深度结合,“互联网+”环保模式、资源组合开发等商业模式在环境领域得到创新应用,环保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环保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依然存在,制约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创新能力不强,原创性、特有性技术不多,影响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产业发展政策导向性不足,影响政策实施效果与市场活力的激发;营商环境尚需改善,部分领域恶性低价竞争频发阻碍环保产业的良性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环保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绿色金融,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更多便利的融资渠道。规范推行PPP和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创新市场回报机制,拓宽环境服务产品供给渠道,扶持环保产业及环境服务业加快发展壮大。
Q
请介绍一下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进展如何?存在什么问题?下一步有何打算?
A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做出决策部署,我部会同财政部积极推动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我部会同财政部积极推动试点工作。近年来,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引滦入津、赤水河、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上下游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分别签署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积极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二是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资金。组织对各试点流域跨省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审核,配合财政部对完成考核目标的省份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省份扣减补偿资金。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共安排生态补偿奖励资金49.99亿元。三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部配合财政部出台促进长江大保护的财政激励政策,推动长江经济带建立省际和省内生态补偿机制,目前,中央财政已下达奖励资金80亿元。各试点流域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来,上下游协同治污、联合执法,有效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流域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试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均达到或超过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确定的保护目标,水质持续提升。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体现在:一是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滞后,标准体系不完善;二是生态保护补偿内涵丰富,但目前补偿方式单一;三是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调困难,上下游利益诉求不同,推进难度大。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扩大试点范围。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水环境质量稳定并持续改善,达到补偿协议的目标要求,深化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二是做好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重点流域跨界断面监测网络,同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跨省流域开展绩效评价。三是完善配套制度与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细化补偿标准或技术规范,完善补偿资金测算方法,为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技术支撑。
Q
中央财政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哪些工作?
A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逐年加大,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资金使用方面重点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的支撑。强化项目谋划,加强资金投向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重点区域的衔接,确保污染防治攻坚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项目储备,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充实中央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储备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三是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调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Q
由于政府履约不到位影响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PPP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环保企业深受“欠费”困扰,政府履约不到位的原因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
A
推行PPP模式是提高生态环境产品供给质量和供给效率的重要途径,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部分PPP项目实施不规范、融资难度大以及政府履约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PPP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政府履约不到位,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地位不对等、过度依赖政府付费、部分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不足、履约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下一步拟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性特点,强化政策的精准性,推动建立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强化PPP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平等地位。强化政府履约机制,推动建立政府信用体系,对恶意拖欠环保账款等行为建立约束机制。
二是严格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提高生态环境PPP项目的政府支付能力。对已实施的生态环境PPP项目定期开展实施评估,将政府履约、社会资本履约、绩效目标等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估内容,并强化信息公开。
三是强化模式创新,探索推进生态导向的开发模式,推动完善绿色价格机制,弱化生态环保行业纯政府付费属性,逐步减少对政府付费的过度依赖,提高生态环境项目的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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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类问题
Q
生态保护红线与保护地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我国保护地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为什么还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A
首先,生态保护红线是自然保护地制度的补充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自然保护地体系,整体是以保护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生态保护红线的功能则不仅仅是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还有重要的功能就是优化空间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立足本地资源禀赋特点、体现本地优势和特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完善生态安全格局,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促进高质量发展和绿色生活方式的转变。
第二,从两者之间关系来讲,生态保护红线涵盖绝大部分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涵盖所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其他保护地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更大。
第三,在管理措施上,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度的人为活动,如原住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国家能源资源安全需要的自然资源调查和勘查、依法批准的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活动、符合各级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和国家确定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等。
所以整体上来讲,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更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保护对象更全面,管理更严格,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维护和提升生态功能具有更强的作用。
Q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A
通过对近两年部长信箱常见问题的梳理,发现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历史遗留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公路项目建设等,考虑到这些问题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议由环境影响评价司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提供答复口径。
Q
关于国家环保模范城创建的问题。
A
自1996年我部正式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以来,各地积极响应,大力推进,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在城市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做法,为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
环保模范城创建工作先后经历了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环保部三个阶段。截止目前,共计82个城市获得环保模范城称号。目前,我部正组织开展已获命名环保模范城的技术评估工作,以加快推动模范城创建改革工作。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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