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甩锅成功,环保还需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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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甩锅成功,环保还需填坑
作者 | 河边草
(一)
2017年,安全预案备案政策悄然改动。
比如,某市安全管理部门发文规范安全预案备案工作,要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以及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也就是重点行业)的安全应急预案由安监部门备案,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意思就是说,除了安全监管的重点单位,其他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还是要做,但不是在安监部门备案,备案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这一下,很多单位就蒙了,现在安监不受理备案,其他单位又说没有这个职权,找谁呢?
我们都早就知道,行业主管同时对行业安全管理负责。但关于安全预案的管理还是比较陌生,打开APP查查,原来这些源自于国家和省里的规定。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型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又作了规定,上述“重点行业”的安全预案备案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其他行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2017年,省里进行了细化,同样有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文,只是有一个名词,叫告知性备案。
在以前,安监部门对所有的安全预案都进行备案管理的时候,这些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你们行业主管要负起安全监管的责任,至于安全预案备案这种专业的事情,还是由我们专业的来办。
(二)
梳理一下,中型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安全预案,要评审,还要备案,但安监不受理,行业主管又不懂得怎么做,找谁备?怎么备?
行政部门理解为“放管服”大背景下的简政放权工作,很多人却感觉是在去包袱,土话说甩锅。
为什么这样说呢?
大家都知道,备案是一种行政行为,要有一套规范的程序,而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说都没有安全预案备案方面的规定。
退一步说,就算参照安监部门有了备案的程序,但各部门却没有安全预案备案的权责清单。
所以从依法办事的角度上看,安监部门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预案进行备案的规定,如果不能说不准确,但起码是不严谨。
因为,安监部门不是编委,给不了权责清单。
如果改为这样规定:其他行业的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监督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可能比较合适。
(三)
相比起安监的成功甩锅,环保还要不断填坑。
别的先不说,拿类似的来比较。不久前,地方各省相继征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名录的意见。
研究了一下,确实是严,确实是细,农林牧副渔,电子化工服务业,五花八门的行业都来了,敬业精神是可敬的。
说起国家的规定,更是好气又好笑。
什么单位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这一句话就充满了玄机,理解百出。)
二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是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最后还有个兜底,来一句体现中华五千年文明博大精深的文字工夫,包括“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好大一个坑。。。
想放开又不敢太开放,有如广东人第一次进北方大澡堂,光着膀子却穿着内裤。
(四)
说起来,环保、安监和食药可是难兄难弟。
看看,都是“高危”行业。
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情况下行贿罪数额认定都在三万元以上,而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万元以上的就定性。
同样的,环保、安监和食药都关系到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则定性为受贿罪。
卧槽,这三个行业太重要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简单量化比较,犯罪风险是别行业的三倍!
妈呀!四线城市的一平方米房子,足以使人入刑。
而在饭桌上的5瓶假茅台,也有可能致人入刑,因为从打假的角度来说,卖假货以真货的价格计。
细数极恐,不止是法律的严格程度,这三个部门也是受责任追究的大户,甚至到部门“老大”。
在十年以前,安监部门是有名的背锅侠。
别的不说,山西的煤矿事故就坑了不少人,包括广东四才子之首那时的山西省长现在的于教授。
十二年以前,环保总局局长因为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
十一年前,药监总局局长被判死刑,他的绝命书至今让人唏嘘不已。
前不久,疫苗事件又令一位食药系统的领导引咎辞职。
所以说,安监碰到环保,就如董小宛遇见柳如是,你的今天就是我的明天。食药见到安监,那是李香君牵手陈圆圆,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说到底,总要有人背负时代的使命,总要有人为粗放发展买单。追责的是你的位置,不是你的人。打的是你坐的屁股位,受伤的是你的身心。
都是背锅侠,都该转变了。
(五)
安监部门是最早放开的,现在已经很少听说有人受追责。
首先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评价,早就实行备案制了,安全预案的备案,也在放手。
其次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职”,行业主管同时是安全责任主管。
再次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不知道是通过什么样的努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出了具体条文,“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失职照单问责!这个相当合理,做不到做不好受追责,没人敢有怨气。高兴的是,尽职照单免责,尽管尚未出台细则,但定下了大原则。
我们关心的是,安监的今天,能否成为环保的明天?
不久前,一篇《环境部: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尽职将免责』,避免基层“流泪”》让人热泪盈眶啊,环境部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
李部长强调,要落实监管责任,既要加强行政审批与执法环节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责任追究,又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不能让基层生态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流血流汗又流泪”。
但是,悲剧才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一个著名公众号上一篇煽情文章《一周内2名环保人倒在工作岗位上,永远离开了我们!》,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最终还是前赴后继地累倒。
网传河南省生态环境大会,省政府明确指出,要扭转现在把环保问责异化为问责环保的不正确倾向。
又回到前面的话题,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时代背景下,环保不止要忙于简政放权,放管服,去包袱(甩锅),还要忙于不断填坑。
填什么坑呢?填众多“散乱污”的坑,填排污许可证的坑,坑机制机构众多的坑。
不是吗?环评审批里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要填吧?清洁生产水平要求,要填吧?突发环境事件要到哪个部门备案的坑,要填吧?“三同时”自主验收又搞了一个噪声、固废的绊脚石,环评公参的企业主体责任又搞一个全本公开6次47天的公示,要填吧?
小马拉大车,填坑填不完,看人家甩锅,老人追着狗。
甩锅也好,填坑也好,关键的还是要建立适合自己的模式,别的行业可以参考,不能照搬。用得好,就如小提琴拉梁祝化蝶是绝配,用得不好,就如钢琴弹二泉映月,那是西欧大汉打着乒乓球,格格不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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