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 “未批先建”项目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环评不作为核发排污许可前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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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园区发展的决策部署, 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小微企业园区健康发展,特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六项举措。
一、小微企业园区在高质量完成规划环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园区内具体项目可享受“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
二、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能力的项目,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未批先建”项目,在企业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后,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2015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入园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不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
三、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微企业园区废水、废气处置等公共环保基础设施技改项目,免于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制度,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小微园区入驻企业加密监管执法频次,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
五、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监管执法模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防止执法“一刀切”,禁止不区分企业特点、不符合工作实际的简单粗暴执法行为。
六、建立小微企业园区环保科技服务机制,为小微园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指导、法律宣传、技术咨询、知识培训等支持和服务。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的特色优势。小微企业园区是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发展各项政策举措,帮扶小微企业园区科学选址,督促小微企业园区完善配套环保设施,推动小微企业园区规范健康运行。
来源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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