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轻微环境违法』免罚目录清单汇总
序号 | 分类 | 名称 | 条款 |
1 | 建设项目管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4 | 水污染防治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5 | 大气污染防治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6 |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7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拆除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固废污染防治 |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并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噪声污染防治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经检测结果未超标的。 |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一、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五、现场检查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10千克,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排污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任务,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安装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后完成验收比对但未备案,经责令改正及时备案且期间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依法查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 更 多 热 文 |
🔽动真格!代签法人、第三方中介冒充环评单位参与验收,企业被罚总计50万元最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