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罚款20万!企业自行监测怎么做?
01
信息公开不透明,企业被通报处罚
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错误。 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中拟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手工监测,但目前仍未确定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影响了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 2016年第1季度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缺失,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数据未公开。 2015年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厂界噪声仅公开了第1季度和第3季度的监测结果。 2014年10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无企业基础信息,且废气自测数据上传的是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份自测结果显示为“2014年10月日均数据”,应改为“2014年10月自动监测数据”;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1月公司基础信息中缺少“委托监测机构名称”栏目,看不到监测数据上传网上的时间,公开的为自动监测小时数据值,栏目却标为日均值,缺失11月3日至11月16日16时的废气监测数据。201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未公开。
02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罚款20万!
03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检测,处罚款伍万元整
关于企业自行监测的要求
制定监测方案
单位基本情况 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执行标准及其限值 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
自行监测—谁来做
有组织排放监测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
a)单台出力14MW 或20t/h 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无组织排放监测
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55、HJ733等执行。
监测频次: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外排口监测点位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b)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c)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监测频次: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 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同步监测。
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a)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b)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c)“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外围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d)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f)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监测频次: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监测频次: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
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监测方案的变更
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变更监测方案:
a)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b)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c)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排污单位应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
b) 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
c) 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
d) 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
e) 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应急报告
监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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