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那些事儿之“划地为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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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防护距离那些事儿之“划地为牢”
很长一段时间,环评报告中多了卫生防护距离这么一个“怪圈”。
卫生防护距离大体上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计算得来,另一种则是国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至于如何划定,就是各种距离取大值,目的就是“保护人体健康”。
但随着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和管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对卫生防护距离的管理也开始发生变化。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已启动修订;国家强制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环评报告也不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
尽管如此,由卫生防护距离引发的后续管理问题,却一直存在。
正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
因为很多情况下,卫生防护距离的划定直接涉及到居住区的搬迁,这不是环评报告几页纸论述就可以解决的。
这涉及到地方政府、企业、居民之间一项浩大的工程,包括用地、规划、经费等等。
很多时候,这基本上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城市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存在,最好的是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环评报告之卫生防护距离
1987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2019年6月13日起废止)第14条规定: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
这大概就是环境保护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最早的、最正式的规定了。
you虽然这份文件没有规定环评报告必须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但是鉴于环评报告的目的以及开展的阶段,环评报告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似乎就是个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这并非主观揣测。很长一段时间,环评报告不划定卫生防护距离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早期,部里因为没有划定卫生防护距离,对很多环评单位进行了处罚,其中不乏北京大学这样的单位。
部里如此,环评报告能不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吗?
不但如此,部里还通过正式复函明确,卫生防护距离应该由环评报告来确定,而且最终的防护距离要综合各种标准规范中的较大值。
有时候,光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还不算,还要求企业必须明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拆迁方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
否则的话,报告先缓一缓。
二、卫生防护距离存在的那些问题
本文开头已说明,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是以标准的形式确定,另一种是以计算的方式确定。
以标准的形式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缺乏考虑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状况、气候气象条件、清洁生产情况等,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因此,环境部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排放标准不会规定统一的防护距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环评报告论证。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的修订,便是落实了这一思想:
而以计算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则存在的问题更多。环评互联网已发表过多篇文章进行讨论,本文不在此赘述,请阅读文后推荐阅读。
有些问题是很搞笑的,比如: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指什么?
当然了,卫生防护距离是由卫健委来管理的,那就听听卫健委的解释:
在基本概念如此不清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卫生防护距离大行其道玩了这么多年。
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问题。
潘岳副部长曾在“纪念《行政复议法》施行十周年座谈会”上就曾这样说道: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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