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已核发的许可证中,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号与申请编号不同 | o企业申请时填写的编号为企业内部编号,可以任意形式(如汉字、英文字母、数字、特殊符号等组合)编制。 |
o核发的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码、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码均为国家为固定污染源的统一赋码,为法定编码。 |
o证后实施与管理均采用许可证统一编码,包括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 |
o核发许可证后,企业可下载《编码对照表》,依许可证要求加强内部管理。 |
| | o监测记录模块为“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入口,企业登录许可平台,可自动跳转进入监测平台,无需二次登录。 |
o 默认许可证发证后10个工作日,监测平台同步登录及许可证相关信息,实现自动跳转。 |
| | o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等业务办结后10个工作日,监测平台更新许可证相关信息。 |
|
| | o许可证发证后1个工作日,执行报告模块同步许可证相关信息。 |
| | o在许可证变更完成前已建立的年报,如带出的排放口等信息与许可证不符,可点击年报相关页面右上角“重新同步数据”,进行数据更新;季报可删除后新建,即可更新数据。 |
|
|
| | o 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要求,重点管理应提交年报、季报、月报,简化管理应提交年报、季报。 |
|
o 2018年1月10日前核发的许可证,应在首次填写执行报告时填写管理类别。 |
o2018年1月10日前核发的许可证,管理类别错误应联系执行报告在线客服修改管理类别;2018年1月10日后核发的许可证,管理类别错误应通过许可证变更修改。 |
|
| | o排污单位依《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开展排污登记。 |
|
|
| | o排污单位依《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请许可证或开展排污登记。应申领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需登记。 |
| | o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登记分属不同模块。已完成登记的企业可进行许可证申请,无冲突。 |
o误登记且已提交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注销排污登记;未提交的,可自行删除登记信息。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