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期间,医疗危废应如何处置?请注意这些要求

01


全国人大代表:疫情期间普通公众丢弃的口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疫情来袭,普通公众日常丢弃的口罩如何处理引发关注。基于安全考虑,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言认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普通公众丢弃的带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口罩存在巨大风险,不宜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应按危险废物处理。
在方燕看来,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于普通公众丢弃的带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口罩如何进行安全的处置,非常重要。“这些丢弃的口罩,是否具有传染性情况不明,能否分类丢弃状况也不明,如果当作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置,将存在巨大的疫病传染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方燕说。
方燕表示,以当前的情况为例,各医院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输液管、棉签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感染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也是危险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另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方燕直言,对于普通公众丢弃的带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口罩却不属于医疗废物的范围,不适用上述规定。
“国家对于医疗废物范围的界定、处置的方式、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疫情流行期间,普通公众丢弃的带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口罩不属于其调整范围。”方燕认为,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普通公众使用后丢弃的大量废弃口罩,如果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存在巨大的疫病传播风险,应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按照处置危险废物的标准进行处置。
现实的情况是,当前绝大部分市政部门及小区对于普通公众丢弃的口罩仅当作一般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基于此,方燕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各级市政部门在疫病流行期间,将普通公众丢弃的带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口罩当作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二、建议由各级市政部门统一领导,所有小区一律设置专门存放口罩的垃圾桶,应予以特别标注,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建议由各级市政部门统一领导,所有小区加大宣传力度,要求所有公众将口罩丢弃在单独设置的专门垃圾桶内,请勿和生活垃圾混同丢弃。(澎湃新闻)

02


医疗机构注意!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有新规定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正确处置是防控疫情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各医疗机构一定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


1、这种情况,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2、医疗废物双层包装,达3/4时要有效封口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

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3、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
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4、安全收集,被污染时增加一层包装袋
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

5、做好污染区消毒工作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6、高危险废物进行压力蒸汽灭菌
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运输前、中、后做好安全保障
① 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
② 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
③ 每天运送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

8、每天两次,对医疗废物暂存处消毒

医疗废物暂存处应当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宜在暂存处单独设置区域存放,尽快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每天两次。

9、逐层登记交接,说明医疗废物来源
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10、及时通知上门取件,登记资料保存3年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此外,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上门收取,并做好相应记录。


03


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

医疗废物包括五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塑料、橡胶、棉、纤维及其他材质的废物。

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正确收集方法


1.用黄色带盖医疗垃圾桶收集,并套专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当容器3/4满时,垃圾袋封口并贴上专用标识。

2.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在产生地用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

3.废弃的尿液、胸腹水、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

4.废弃的血液、血清、粪便标本,及其他感染性废物放入有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内。

5.输血袋应在输血24小时后,单独收集于黄色医疗垃圾袋。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废物(含生活废物)应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密闭包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剌针和各种导丝、钢钉、手术锯等。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破碎的玻璃试管。

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黄色医疗专用锐器盒。

注:选择合适规格的利器盒,装满3/4即封口转运。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1.批量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正确收集方法


批量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应由药学部按种类集中收集并登记后,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一包括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药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装感染性废物医疗垃圾袋及医疗垃圾桶,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医学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2.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以及口腔科等使用后的含汞物品等。


正确收集方法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应当交由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室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


5.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并随病史归档备查。


除了以上五类以外,还有一种“非医疗废物”,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医用非医疗废物


医用非医疗废物:


对人和环境无危害或危害程度很低,没有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或者进行规范的回收再利用。


如: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尿片、卫生巾、卫生纸等生活用品;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一次性的枕巾、无纺布、外包装等;化学冰袋、鞋套、袖套、皮肤清洁巾、擦手巾;一般试剂、消毒剂的空瓶等。


注:对于实际操作中一些难以确认是否被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器械或物品,仍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正确收集方法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去除输液皮条和针头后,单独分类存放及回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04


集中和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如何收运处置?


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场所或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该如何收运处理?是按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还是归类为生活垃圾的有害垃圾,或者纳入医疗垃圾范畴,这是社会各界都很关心的行业管理问题,为此今日特别介绍扬州的具体规定和做法,希望能为各地的作业管理提供帮助和借鉴。


扬州市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疫情防控,安全、规范、快捷、无害化收集处理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渠道,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门收集处理规定


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按照“五专”(配发专袋、设置专桶、专人收集、专车运输、专门处理)要求收集处理。


1、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向有居家隔离人员配发生活垃圾收集专用袋,配发数量至少保证使用14天。

2、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在居家隔离人员所在小区(村组)设置单独的生活垃圾集中点(适当远离人群集中点),集中点要配置专门收集桶;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在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需袋装、扎口、无渗漏,收集前、后各消杀1次,消杀后投放到单独设置的生活垃圾集中点的专桶中。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告知辖区城管环卫部门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收集专桶设置的点位;辖区城管环卫部门要做好服务。

3、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负责配备专人,安排专车将消杀后的生活垃圾收集运往生活垃圾中转站(每日上、下午各收集1次,收集前、后各消杀1次),立即转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理。收集专车按中转站覆盖范围配备,至少配备1辆专车(专车上配备火钳、夹子等专门收集工具和喷雾器)。

4、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督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收到居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要第一时间焚烧处理。




二、专门收运人员防护管理规定



1、实行上岗培训,加强作业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识及注意事项教育,提高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积极与辖区卫生防疫部门协调配备防护服;不具备条件的要穿长袖(袖口可收扎或紧口)、有防雨帽(帽口可收扎)的防雨工作服,配备足够数量(不小于2套)供轮换使用。

3、穿尺寸合适的长筒胶鞋。

4、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抗化学和生物伤害的防护手套(可重复使用),防护手套应配备足够数量(不少于2套)供轮换使用。

5、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至少两层)或KN95口罩,一次性口罩最长4小时更换一次,或被水汽浸湿失去防护效果时也需要更换。

6、佩戴尺寸合适的防护眼镜(医用防护眼镜或化学防护眼罩)。

7、可设置专门的更衣场所或更衣间,便于重复使用的工作服、胶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物品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8、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清洗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等,按说明书使用。

9、配备洗手液,勤洗手、充分洗、洗干净,注意个人卫10、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后,弃置于垃圾车中一并运送到垃圾焚烧厂处理。

11、每日上、下班要测量体温,保留测量记录。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




三、专用设施设备消杀规定



1、专用收集容器消杀。社区(村)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消杀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

2、专用作业车辆消杀。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负责专用车辆每日消杀,每次进出中转站、焚烧发电厂必须对车辆进行消杀,原则上未按要求消杀的车辆不允许进厂;作业后再对车辆进行消杀1次。

3、垃圾中转站消杀。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垃圾中转站每日消杀。每次作业完成后,对墙面、地面、站台、压缩装置、周围环境消杀小不少于2次,全天开放使用的中转站每天不少于3次,做到随倾倒、随消杀,运输车辆出站进厂必须消杀。

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消杀。焚烧发电厂每次作业后,对垃圾卸料平台、控制室、地磅房、作业车辆、进出通道每日全面消杀不少于2次。




四、其他规定



1、各地城管环卫部门要加强与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街办(乡镇)沟通,了解各辖区、各垃圾中转站覆盖范围内居家隔离人员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每日生活垃圾收集情况报市环卫处。

2、未按规定袋装、扎口、密封、消杀的生活垃圾,辖区城管环卫有权不予清运。

3、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卫生防疫专业内容,需按辖区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办理。

4、本暂行规定适用时间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环评365

 | 更 多 热 文 | 

🔽关于排污许可中的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最热

🔽史上最大规模“停工令”来了!1亿多人待岗!违反可能要坐牢!最新

🔽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发展评述和2020年发展展望
🔽部评估中心取消2月份全部六期培训
🔽在家憋疯的你有多无聊?
🔽【环评互联网】论坛首页接入国家三大『环评管理信息平台』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国各地环保部门行动汇编!

下载[环评云助手]app

扫描上方二维码
和20W+环评人一起进入云时代
◆  ◆  ◆  ◆  ◆  
长按上方二维码听【环评互联网】♡∨♡

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后台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已申明原创之作品,转载需申请并获本号授权!
| 投稿、授权、商务及其他请加微信号:eiaapp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