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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论剑之VOCs认识误区与治理管理困惑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汤贤乱

文/清合益驰思人

在华南河湖长学院平台直播,清合与益驰思共同策划举办的VOCs在线论坛顺利闭幕,环保人度过了一个不一样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本次论坛由华南河湖长学院秘书长、清合创始人汤贤乱发起并主持,四位嘉宾分别为清大师、罗总、马哥和X-man,全程历时2个小时,分为三部分内容:嘉宾主旨发言、嘉宾相关讨论、答网友提问,实际的流程安排如下图。


在嘉宾主旨发言阶段,四位嘉宾分别就VOCs的某些问题进行了深刻的阐述。


1


清大师剖析了“VOCs双90”政策,即建设项目环评中涉VOCs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均应达到90%的规定。

清大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进行分析,他认为目前有些报告表依然出现双90的说法,是假的。

从法理上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经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要求就足够了,但一个环评报告动不动就出现所谓的双九十(即90%的收集率和90%的处理率)是不对,是“假”的。

而且,从数据统计上,也出现问题:如果是收集处理双90%,则只有81%的净化效率。重点行业中,提到的净化效率很多说法是应大于90%。

此外,双90的规定与实际也严重不符。1、没有密闭空间和成型密闭设备,不可能能达到90%的收集率。2、没有RTO和RCO等高昂设备技术,不可能有90%以上的处理率。3、排放浓度低的塑料、印刷等,是不可能是双90的。4、“VOCs双90”写上了环评,埋坑之后,验收的时候要填坑,因为是不可能的事情,造成了管理上的不对称。

《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失效后,后续出的现行的政策已没有双90的身影了,环评单位如果还提双90,那就是给建设单位挖坑。


2


罗总是一位有丰富实战经验的行家,他从VOCs总量和管理正面清单两个维度谈了自己观点,发出了十问,且自己作了解答。

(1)VOCs总量是伪科学吗?
(2)区域到底应该设置多少VOCs总量?
(3)VOCs总量是公共产品吗?
(4)VOCs总量可以弹性变化吗?
(5)VOCs实施排放许可后原来环评审批的总量还有用吗?
(6)有没有其它合适的指标方法来替代总量?
(7)VOCs管理呼唤正面清单;
(8)指南中的预防技术、治理技术(减风增浓列为治理技术)、控制水平、适用条件;
(9)哪些工艺无法替代,不需要考虑预防技术;哪些工艺必须从源头预防,无须考虑治理技术;
(10)指南的意义和应用场景。

感兴趣的网友也可自己思考一下这些问题,想知道罗总的答案可回看视频。
像“总量用来控制区域而不是控制项目”这样的观点你或许记不住,但“总量——领导关注的项目肯定有总量,而且总是有量”这一幽默表述,一定令你印象深刻。

3

马总的发言非常系统,他准备了50多页的PPT,把VOCs排放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令人茅塞顿开。
主要话题内容包括无组织排放的定义与困惑、管控要求、管控技术、与逸散的区别及VOCs排放量豁免等,主要结论如下。
对“无组织排放”不能进行简单的“一刀切”,应有清晰明确的定义和界定方式,不能依靠感觉和感官判断,否则会出现执法弹性过大,企业也会无所适从的问题。
“无组织排放”与“逸散”的概念不同,一个是主动的排放行为,一个是被动的排放行为;一个是法律上严禁的行为,一个是技术上不可避免的行为。
“无组织排放”与“逸散”的界定需要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与技术指南,根据不同的VOCs产生源与产生方式给出明确的界定方式,给出定量化的判定依据。
从管控对象角度,“无组织排放”仅是针对“纳入管控范围的VOCs物质”,未纳入管控范围的理应“豁免”。纳入管控范围的VOCs物质应该有清晰的理化定义,既包括单质,也包括混合物;
从收集方式角度,“无组织排放”是针对“未满足收集率要求”的废气排放,满足收集设计要求的理应“豁免”;
从源头控制角度,“无组织排放”是针对“不满足源头控制相关标准规范”的排放行为,满足源头控制要求的理应“豁免”。
从综合的环境绩效管理角度,应该对VOCs的逸散提出豁免工艺、豁免排放量或是豁免物质要求。


4


要说最神秘的嘉宾,非X-man莫属,此人全程带着面具,而且还用了网络变声,但是他的观战却如黄钟大吕,发人深省。
X-man主要谈了三方面的内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VOCs现状监测数据的引用及总量控制的管理。核心观点如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发布,多了一个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然而,实际工作中造成一定困境,不知真假。是否涉及到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都要设置监控点呢?不一定!
导则规定了对于数据引用和补充监测的要求,其中补充监测要求在评价范围内下风向敏感点处布设点位,但是对引用就没有该条规定。但是专家习惯进行推演,认为引用的现状数据也需要满足评价范围内项目下风向的数据才有用。
不同挥发性有机物表征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简单地参与增一减二呢?到底VOCs的监测值是否可以等同于非甲烷总烃呢?无论是从采样、分析,还是从结果表征上来说,VOCs都不能和非甲烷总烃简单相加减。特别是非甲烷总烃的表征结果以碳计,而VOCs的监测结果却不是。再加上VOCs的监测方法、费用等,都不如非甲烷总烃来得实际。因此挥发性有机物这块,简单将非甲烷总烃纳入总量控制,并参与到VOCs的替代是不合理的。
华南河湖长学院提供的直播平台,清合、马哥说、环评互联网、VOCs减排工作站提供了宣传服务,在此一并感谢。更感谢一路相随,共同参与直播的网友。
如果有网友想看论坛盛况的回播,请扫码文末的二维码。

—END—

公告:由清合&益驰思共同策划,环评互联网、VOCs减排工作站联合宣传,在华南河湖长平台举办的在线论坛,已于本周日3月15日下午15:00~17:00举办,如对其感兴趣想回看的环保届朋友可扫码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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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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