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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丨40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汇编(截止到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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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大汇编

(截止至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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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2020年1月6日
2020年4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HJ1084-2020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HJ1085-2020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HJ1087-2020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1088-20202020年1月6日2020年4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946-20182018年7月31日
2018年10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2018年7月31日
2018年10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948.1-20182018年7月31日
2018年10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985-20182018年12月4日
2019年3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2018年12月4日
2019年3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2018年12月4日
2019年3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2018年12月4日
2019年3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2018年12月4日
2019年3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017年4月25日
2017年6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2017年4月25日
2017年6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821-20172017年4月25日
2017年6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2017年9月19日
2017年1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2017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2017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2017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2017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2017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2017年12月21日
2018年1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DB11/T1319-20162016年4月27日
2016年5月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21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12日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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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 年01 月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 年04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2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发布日期:202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发布日期:202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或其他行业指南。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2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执行。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发布日期:2020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0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4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也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

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排污单位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18年3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上金属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4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4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火力发电厂及锅炉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火力发电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的自行监测,及排污单位对锅炉的监测;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和锅炉。

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发布日期:2017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造纸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4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造纸工业企业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造纸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9 月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11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矿山开采、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30%)、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适用本标准。"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铁合金生产 工序的自行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钢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 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生产企业中铁矿采选和 铁合金生产工序的自行监测。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 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16年5月1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妍妍、高山、金蕾、华岚英、孙晓峰、马召辉、薛鹏丽、赵鲁、李金香、许淑媛、邹本东、王小龙。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要求、运行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1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水 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应执行 HJ 848。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排污单位掺烧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及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 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2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2日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的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

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化纤浆粕制造企业的自行监测要求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执行。

本标准未列出的化纤产品,参照本标准中其他化学纤维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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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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