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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环评已死,也应主动烧纸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清小编

文/山野村夫

本文转自公众号【清合】,仅代表作者观点。

1

频繁修订已麻木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又双叒叕要修订了。
要知道,第一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2008年发布之后,2015年才开始第一次修订。而2015名录之后,2017(已修订)、2018(修改单)、2020(正在修订),短短数年,修订的频率远超之前。
当然,我们国家进入了新时代,部的名字也从环境保护部改成了生态环境部;从专门的环境保护进入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
实际上,名录修订是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对分类管理名录动态调整的要求。
分类管理名录是建设项目环评的根本。环评法第十六条对此有清晰的规定,且明确授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而就是这么重要的名录调整,别说像之前有人做新旧名录对照分析、有人写文章进行解读;现在就连专业的大群,连聊上两句也懒得动嘴了。
也难怪,这是一个特别的时期,是一个乱象丛生的时期。有实力的单位只接别人做不了的、不敢做的项目,独自占领自己的根据地;1个环评工程师的公司如雨后春笋成倍增长,只接报告表1天签他个几十份。
至于处罚,1个环评工程师的公司怕什么?大不了注销公司重新来过。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环评工程师多的是。
面对如此局面,也许只有1个解释:无所谓了
你们无所谓可以,本村夫不能无所谓。本文不讨论名录的具体细节问题,只想抛出几个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
环评虐我千百遍,我待环评如初恋,只要你环评不变成人妖。

2
步子再大一点


不得不说,本次对于“本名录未规定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是一个进步。
虽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做了类似规定,2017名录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表述,但2017版名录发布的时候却没有这个表述。
名录是由部令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最多也就是个规范性文件。所以对于名录未规定的项目,以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为依据不纳入环评管理,是有一定风险的。
“原则上”是个神奇的词语,到底什么意思很难讲。也许就是可以,也许就是不可以。尽管如此复杂,原则上我觉得我是理解了,反正就是那个意思。
但是这远远不够。“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该条长期以来操作性很差。
一来,新兴行业所指不明确。当然你可以百度到很多,但作为名录来说,还是应该有所解释和明确的,哪怕你说以某部委发布的为准都可以。
其次,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怎么确定呢?既然是新兴行业,鬼知道应该编制报告书(表)还是填报登记表。
就算我自己认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同意吗?不还得“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吗”?
就拿2017名录来说,由省级环保部门报部里认定。请问部里截止目前为止,认定了多少省级部门环评类别的建议?
本身环评文件类别确定,区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报告,能报到省级部门已经是很少很艰难的了,由省级部门报到部里的,那就更是凤毛麟角了。
而且很多项目,省、部级部门可能根本就没听过也想不到,报上去也是没用的。毕竟上级部门都是做大事情的,哪有时间去认定那些芝麻项目呢?地方特色的项目,其环境影响难道不是地方更清楚吗?
因此建议,对于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对于名录未包括的项目,如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局认为需纳入环评审批管理的(编制说明原文),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认定,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或者不报)。
生环部不要总是怕这怕那,总是放心不下。
名录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将99.9%的项目包括了。再说,你们将那么多环评报告的审批权限大幅度下放到了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那么多对环评单位的处罚也实际是由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这个时候不是放心的很吗?
再说了,还有杀手锏——专家呀。经专家评估认定总可以了吧?

3
试点难道忘了么


2018年,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试点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要求北京上海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就环评分类管理等方面内容提出进一步优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对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可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北京和上海分别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细化规定》(2018年本),北京还发布了2019年版。
此外,深圳市通过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也对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了一些修订。
以上都试行了一定试验,肯定有不少经验。本次分类管理名录的修订,应该充分吸收他们的经验,使得名录更加科学合理
如一些集中式污水厂、集中供热配套比较完善的区域,其环评文件真的应该简化。毕竟环评文件类别划分主要依据是环境影响程度,而此类区域无论是污水厂还是集中供热厂,其环境影响已经评价过了,再评价就是重复评价了,理应简化。
根据本次名录修订的编制说明,压根就没有提“环办环评函〔2018〕286号”在北京和上海试点实施的情况,更不用说“需通过修订法律法规解决的”了。
难道北京和上海不具有代表性吗?不要天天说试点,可就是没经验出来。实在不行,那就将该项试点放到大广东来。

4
模棱两可的限定词


分类管理名录有很多限定词,如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已经有人在清合吐槽过,文章后来被莫名删除了。吐槽归吐槽,但是有些名词真的应该给出一些明确的解释。
油性漆。油性漆的表述是不是过时了?最起码现阶段各种文件中,根本就找不出这个词语了。取而代之的是溶剂型涂料。
本名录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很多次溶剂型胶水、胶粘剂、处理剂。既然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建议根据最新的名词属于规范表述,并保持一致
如果做得再好一点,明确给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等的定义。不要说我们不知道,我们只不过想要一个明确的定义。
涉及环境敏感区。估计真正搞清楚这个问题的人不多,因为这个问题就不清楚。部长信箱有相关答复,但是也是一头雾水。
按照部长信箱的答复,涉及环境敏感区指的是“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问题就在这里,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请问初步工程分析,可以确定环境影响范围吗?
环境影响评价最终的应该是操作性强。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应该非常容易判定,而不应该经过大量计算才制定编制什么样类别的环评文件。
鉴于此,建议明确涉及环境敏感区指的是:“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难道是部长信箱回复的时候漏写了两个字?百思不得其姐。
高质量问题。关于高质量的问题,已有吐槽,本文重点不在此。
重点在于喷漆编制报告书,没有区分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也没有考虑细化涂装方式,这不科学。
从鼓励企业源头替代,水性漆喷涂环境影响大幅减少方面来说,也不应该和溶剂型涂料混为一谈。否则根本就没有体现出环境影响程度是确定环评文件重要的依据。

5
到底谁是核心


本次名录征求意见稿,明确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要求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作用”
无论怎么强调重要性,环评都该放下身段了。说的多么冠冕堂皇,环评还是不能掩盖为了一纸批文的事实。要知道,现在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可是同一个司在管。
哪怕已经不予批准的项目环评报告,修改几次还是可以拿到批文的。事情就是这个事情,再说环评是发挥源头预防作用,就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了。
就目前来看,环评重点评价、严格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却在放水。
问题是就目前这个管理模式延续下来,没了环评还能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吗?排污许可全覆盖了,并不代表真的就是排污许可为核心了。
就连执法到现场,第一时间都是要求企业提供环评报告,看有无手续。现在很多豁免环评管理了,现场执法很多时候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再从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到处都闪现着环评及其批复的影子。
不禁要问,到底谁重要,谁是核心啊
按照环评法的定义,现在的环评十有八九是背离了初心了。基本上为了一纸批复,顺带确定个排放标准、排放量之类的。
但看现阶段排污许可全覆盖,也仅仅限于全覆盖。至于覆盖得怎么样,管他呢,后面再说。

6
啥是建设项目


本名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但是建设项目的定义,长期以来不明确,这无疑给管理带来了巨大困惑。
今天这个部门说,租赁住宅楼开办餐饮属于建设项目,明天法院又说,此类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后天法院又判决,租赁住宅楼从事KTV,也不属于建设项目。
环评的管理是基于建设项目,难道就不能给建设项目下个定义吗?就这样任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理解,并闹出一个又一个笑话?
难道忘记了扩建一台手持打磨机,未批先建处罚五元的事件了吗?


上图来源于网络


实在不行,就吸收司法活动案例,或者主动同司法机关对接。
毕竟,行政活动最终是要受司法审查的。

结语:协会要主动作为

本次名录征求意见,有个奇怪的现象,居然没有征求环评行业协会建议。
李克强总理曾说,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政府决策更符合实际和民意。
2020版分类管理名录的修订,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但不包括环评行业协会。尽管如此,希望热爱环评的人士,主动积极提出建议。
环评行业协会也应该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服务单位,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只忙着评定服务定力等级。
就算环评已死,也应该主动烧个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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