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处以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小如何认定?
未批先建,罚款11.28万元!
平湖市XX表面处理厂,位于新仓镇平廊公路中华南段,主要从事金属保温杯喷漆加工。2018年5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3车间三部建有一条自动喷漆线和一条手动喷漆线,两条喷漆线均配置碱喷淋+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两条喷漆线的环评审批文件。后经查实,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尚未报批两条喷漆生产线的环评文件,但两条喷漆线均已建成。
处罚决定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违法建设项目投资总额1%-5%的罚款额度:“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需要注意的是
并非只有新建项目才需要报批环评,依据《环评法》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均需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
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根据与该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
二、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可以根据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认定总投资额。
三、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
(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五、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六、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地方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印发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小如何认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修正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概念被正式引入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然而,从近年来各地环境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总投资额”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相左的意见。因此,亟须立法机关进一步规范解释。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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