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VOC超标溶剂使用、非甲烷总烃排放、注塑项目废气标准等问题
12月开始是否是绝对禁止工业生产使用VOC超标溶剂?
非甲烷总烃是否可以经有组织收集后
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问题: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提及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现有项目使用聚乙烯树脂作为原料,通过吹膜工序生产塑胶膜。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小于3kg/h。那对于该工序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是否可以不经处理通过有组织收集后直接排放?
回复:您好,企业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若小于3kg/h,仍需进行收集,收集后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可直接排放,若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则仍需治理达标后再排放。
注塑项目废气执行标准
问题:您好,有个项目使用高密度/低密度聚乙烯树脂、聚丙烯、色母经混料、搅拌、注塑成型等工艺生产塑料制品。请问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回复:您好,《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明确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即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请您根据定义判断是否应执行此项标准,另外,请参照《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判断您的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