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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表态 | 不支持把“城市钢厂”搬迁作为缓解城市环保压力的首选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996号(工交邮电类31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利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供给侧改革完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方共同努力,扎实推进钢铁去产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前两年超额完成全国“十三五”化解钢铁过剩产能1.5亿吨上限目标任务,还全面取缔了1.4亿吨“地条钢”产能,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钢铁企业效益显著改善,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企业负债有所回落。

(参考:工信部 | 撤销21家企业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资格

为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针对钢铁行业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20年1月,发展改革委、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暂停了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工作,并按照部门工作分工,分别牵头研究制修订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我们认为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对解决当前钢铁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提高产能置换比例的问题

2019年11月以来,我部结合新要求和新形势,启动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社会意见的征求工作,预计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出台。

在当前钢铁行业步入减量化发展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比例的设定必须要保证项目实施后产能得到有效控制,绝不能出现名义上产能减少,实际上产量增加等不合理现象。为有效遏制产能过剩现象,我们拟将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由不低于1.25:1提高到1.5:1,非环境敏感区域减量置换比例具体明确为1.25:1,进一步加大通过产能置换压减产能的力度。同时,精准施策,对实质性兼并重组、电炉短流程炼钢、非高炉炼铁等情形,实施差别化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关于钢铁产能置换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思路,钢铁项目建设已由国家层面核准改为地方备案。目前,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按工作程序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在钢铁项目备案方面,各地的备案层级有所不同。为规范钢铁冶炼项目备案工作,发展改革委拟在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时,认真研究吸收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

三、关于钢铁产能“退城入园”问题

随着环保约束的不断增强,一些地区把“城市钢厂”搬迁作为缓解城市环保压力的首选。在当前化解过剩产能基础尚不牢固的情况下,动辄几百亿的搬迁投资会明显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极易沦为“僵尸企业”,况且目前鲜有成功搬迁案例。

另外,搬迁后新建的大型钢铁企业将伴随物料“大进大出”,其造成的无组织排放问题不容小觑,域内近距离搬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

我部积极引导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城市钢厂”优先选择就地改造,实现“产城共融”。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要求、改造难度大、竞争力弱的城市钢厂,应立足就地压减退出。

对于确需搬迁的城市钢厂,应审慎谋划、系统推进,避免出现“一刀切”搬迁的乱象。

下一步,我部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一道,结合正在研究制定的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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