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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致广大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的六点建议



本篇文章来自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致广大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的一封信。为了让广大涉VOCs的重点行业企业在企业自我提升过程中少走弯路,少花冤枉钱。

今年,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对衡水市21家重点行业企业32台燃烧法治理设施进行了专题调研,及时了解了企业绩效水平提升情况。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三步走,让广大涉VOCs重点行业企业在自我提升中少走弯路,少花冤枉钱。

一、发现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由于生态环境部近两年来推行按重点行业企业绩效水平分级进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部分涉VOCs企业负责人提升环保绩效水平的决心很大,主动意愿非常强烈,并已经付之于行动。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

01


催化燃烧治理设施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杂,部分设备徒有形式,效果差强人意且有安全隐患;

02


超过80%的催化燃烧装置不能做到“可操作、可核查”;

03


大部分企业对催化燃烧装置的原理、操作规范、注意事项不了解,无法保证设施有效运行;

04


大部分企业技术人员能力不能承担自由操作催化燃烧装置的工作。

二、分析问题


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
一是大部分企业,无论是负责人还是相关技术人员对催化燃烧工艺不了解,只是听从了治理厂家业务人员的推销;
二是个别企业追求低价空间的现实情况给了一些无良设备厂家“以次充好”的机会;
三是治理公司以销售设备为目的,不给企业做规范的设备操作和维护培训。



三、官方建议

01


首先建议大家端正心态。一味追求低价、追求形式只能是浪费了钱,最终还要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方案比选,要求治理单位递交设计方案文本,文本中要有相关设计参数(有涉及保密的可不提供,但要注意相关联系性),同时要求治理单位要有相关培训及所达效果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相关专家协助全程把关。

02


催化燃烧(CO)装置的建设要满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中“可操作、可核查”的要求,无论是定时脱附、燃烧,还是按废气排气浓度设置脱附、燃烧程度,都要有运行记录,不仅有参数设定的记录,还要记录脱附及燃烧运行时间、吸附温度、脱附温度、燃烧室温度等相关内容。

03


如果VOCs废气中含有颗粒物、油雾等,应在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前对颗粒物、油雾等进行过滤、去除等预处理,以免影响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效果。

04


催化燃烧的装置分离线脱附和在线脱附两种,24小时生产的企业不宜选用离线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05


一定要注意与治理单位核对相关参数,如活性炭的比表面积及碘值、吸附气流速度、再生温度、催化剂填充量、催化剂工作温度等进行相关约定,这是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基础。

06


还要注意要求治理单位设计相关安全措施,如治理设施与主体设施之单位要有阻火器(防火阀);吸附装置要有高温报警和降温装置;脱附过程要有高温报警和降温措施;催化燃烧装置要有过热保护装置,燃烧过程中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等等。

望广大涉VOCs企业端正心态,严格把关,努力实现经济投入与绩效提升的协调统一,真正达到预期的生态环境绩效水平。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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