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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即日实施,云助手全文收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务 部2020年12月10日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有删减,详情请查看【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
禁止投资建设《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所列的汽车投资禁止类事项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
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注:指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控股”“金融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
4 |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
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 ||
★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 ||
二、许可准入类 | ||
(一)农、林、牧、渔业 | ||
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 |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
农作物种子、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审批 | ||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国家管制,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及年度种植计划由主管部门确定 | ||
7 | 未获得许可,不得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
农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 | 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许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许可 |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应报告或经过批准 |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 ||
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经营或利用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林木采伐许可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 ||
1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 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审批 |
水产苗种、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批 | ||
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渔业养殖、捕捞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渔业捕捞活动许可,远洋渔业审批,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许可 | ||
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审批 | ||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 ||
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 | 动物诊疗许可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 ||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单位认定 |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 ||
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药的登记试验、生产和经营 | 农药登记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许可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 | ||
14 | 未获得许可或检疫,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 | 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 | ||
饲料、饲料添加剂(含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
1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 | 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需通过资格审查或项目审核 |
(二)采矿业 | ||
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 |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登记 |
铀矿资源开采审批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煤矿建设、非煤矿矿山建设等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由指定公司专营;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 | ||
(三)制造业 | ||
1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通过安全性审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符合指定适用标准 |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 | ||
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 | ||
19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种植烟草、从事烟草制品和涉烟产品的生产 | 烟叶种植者应当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及其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
优良烟草品种需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 ||
开办卷烟纸生产、烟用丝束(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纤维丝束)和滤嘴棒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审批 | ||
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 | ||
20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印刷复制业或公章刻制业特定业务 | 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
制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 ||
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票据、清算凭证资格限制 | ||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兼营或变更审批 | ||
20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印刷复制业或公章刻制业特定业务 |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许可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备案 | ||
从事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资质认定 |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2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含民用核材料)需获得许可 |
军用和民用核设施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活动许可 | ||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 |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审查批准、制造许可证核发;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查批准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核发 | ||
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肥料生产经营登记许可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许可 |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 |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不得从事金属冶炼项目建设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备案 |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科研备案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2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及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和购买许可 |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批发零售、道路运输许可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以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
2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的生产与进口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化妆品新原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 ||
2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化妆品的生产与进口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国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及进口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审批 | ||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 ||
25 | 未经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出口 |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销售前或进口时检验或审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疫苗委托生产审批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 ||
药物非临床研究(GL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事项重大变更申请审批;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物临床试验审批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
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中药品种保护初审;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 | ||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 ||
2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指定生产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进出口和使用审批 | ||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主管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 ||
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 | ||
新兽药注册、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 ||
2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武器装备、枪支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相关产品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配售、配置、配购和运输 | 民用枪支(含主要零部件、弹药)制造、配售许可;民用枪支(含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枪支(含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 ||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资格认定 | ||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 ||
28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船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或使用其生产经营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及渔业船舶登记审批 |
2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空、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制造及使用(发射)相关业务 |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
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出口适航批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 | ||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A/C)核发和外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认可;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 | ||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核发 | ||
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核发 | ||
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书(TDA)核发 | ||
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书(VDA)核发 | ||
民用航空产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核发 | ||
2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航空、航天器及相关设备制造及使用(发射)相关业务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核发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 ||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商适航批准书、油料测试单位批准函核发 | ||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 | ||
3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进口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 | ||
3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
32 | 未获得许可、认证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的生产经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0类);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标识 | ||
3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无线电等设备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进口和经营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
3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商用密码的检测评估和进出口 | 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商用密码出口管制 |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 | ||
3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关量值传递工作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许可 |
国家级、省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
36 | 未取得资质认定,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3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 | 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 ||
(五)建筑业 | ||
38 |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
38 |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审批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审批 | ||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 ||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
39 | 未获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含过境) | 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
对部分货物实行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管理(目前适用商品包括出口玉米、大米、棉花、烟草、原油、成品油、煤炭、钨、锑、白银和进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等) | ||
对部分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实行管理(目前适用商品包括铜精矿、卫星接收设施、生皮等) | ||
对输港澳活畜禽实行经营资格管理(目前适用商品详见本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 ||
对部分货物(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许可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40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进出口运输、特定货物仓储、流通贸易等服务 | 国际航行船舶保税供油 |
设立免税场所审批;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 ||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 | ||
41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限制商品、技术的经营和进出口 |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 | ||
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 |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 ||
核出口物项及相关技术审批 |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 ||
军品出口许可 | ||
4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粮油经营业务 |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43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拍卖、直销业务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 ||
44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特定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许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有关规定) |
进口药品、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药品注册证书核发;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事项重大变更申请审批;有效期满后的再注册核准) |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指定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44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特定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 | 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 ||
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审批 |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
45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烟酒及相关产品的批发零售、经营和进出口 | 烟叶收购专营;烟草专卖批发、零售、准运证核发 |
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 ||
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专营;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统一授权经营 | ||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许可 |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46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立项审批 | ||
47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客货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包含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
4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4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及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审批 | ||
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 |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
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液体散装危险品船运输业务 | ||
4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可以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需通过审批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或非深水岸线的,需通过审批 |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从事港口经营资质许可 |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 ||
5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 |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许可 |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 |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线(航班运输)经营许可 |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 ||
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 | ||
5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机场建设、民航运输业务或其辅助活动 | 中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
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 ||
在中国境内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计划审批 | ||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合格审定 | ||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 | ||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指配;航空器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 ||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审定 | ||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 ||
★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民用航空资料审批 | ||
飞行训练中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飞行签派员培训机构合格审定 | ||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 ||
民航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审批 | ||
★国内市场主体投资民航重要领域股比及关联投资限制 | ||
5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保税货物仓储物流业务 | 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审批 |
5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邮政等相关业务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 ||
纪念邮票图案审查、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审批 |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 |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
53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旅馆住宿业务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5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 | 无线电频率(含卫星通信网频率、空间电台频率、卫星通信网外地球站频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
55 | 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 |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
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 ||
56 | 未获得许可,不得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或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
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审批 | ||
57 | 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 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
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 ||
5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和涉密信息系统处理相关业务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 ||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业务资质认定 | ||
(十)金融业 | ||
59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 |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的审批 |
银行业(含分支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
59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或变更其股权结构 | 证券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 |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审批 |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分立、合并、终止(解散、破产、分支机构撤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 ||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 ||
6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含机构许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审批) | ||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
★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
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
61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审批 | ||
期货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期货专门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 ||
6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审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审批;企业债券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注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和注册 |
金融债券承销商应符合相关条件 | ||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 ||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符合相关条件 | ||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 ||
信用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应符合相关条件 | ||
境内金融机构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审批 | ||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 ||
银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 ||
开展存托业务资格核准 | ||
6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 | 银行、农信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
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 | ||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 ||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
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
基金服务机构、公开募集基金募集申请注册 | ||
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核准或审批 | ||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 ||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 ||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审批;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 ||
63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代理国库业务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
64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服务及支付业务 | 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
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许可 | ||
65 |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发行、外汇等相关业务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
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 ||
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 ||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查;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 ||
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 ||
66 |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核准;科创板、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 |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核准、注册;非公开发行新股、优先股核准 |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注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构成借壳上市的)核准(主板、中小板公司) | ||
67 | 未获得许可和资质条件,不得从事人民币印制、技术设备材料相关业务 | 印制人民币需由指定企业承担 |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刷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 ||
68 | 未获得许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 ||
68 | 未获得许可,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职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
(十一)房地产业 | ||
69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预售等相关业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7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会计、专利代理等商务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 ||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应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颁发 | ||
7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职业中介、出入境中介、劳务派遣、保安服务等业务 |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内地输澳门劳务合作审批;内地输香港劳务合作审批 |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
72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旅行社或经营特定旅游业务 | 旅行社设立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游资格审批 |
7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外统计调查业务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74 | 未获得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发布特定广告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含中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
75 |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 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包括首次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7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业务 |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材料出境审批 |
77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动物、微生物等特定科学研究活动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
78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
79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工程技术服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建设监理资质认定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 ||
80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 认可机构确定 |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 ||
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的指定 | ||
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
8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地理测绘、遥感及相关业务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 |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
地图审核 | ||
8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审批 |
83 | 未获得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气象、地震服务等相关业务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84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水文测站设立等特定活动,不得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取水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85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经过批准 |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许可;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
87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
8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经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及进出口审批 |
8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进行限定领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90 | 未获得许可,不得建设殡葬设施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审批 |
9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业务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销毁业务资质认定 |
(十六)教育 | ||
92 |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幼儿园 |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开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审批 | ||
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 ||
93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
94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置医疗机构或从事特定医疗业务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设立单采血浆站审批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批准 | ||
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 |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批 |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审批 | ||
兴奋剂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95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经营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业务 | 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9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医疗放射性产品相关业务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有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97 | 未获得许可,不得配制医疗制剂、购买和使用特定药品 | 医疗机构配置制剂许可;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品种注册审批;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调剂(跨省、省内)审批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 |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9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经营等业务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 ||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许可 |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
9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 ||
★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类媒体和互联网站等媒体与外国新闻机构开展合作审批 | ||
9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出版传媒机构或从事特定出版传媒相关业务 |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 ||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 | ||
期刊、报纸、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 ||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审核 | ||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 ||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 | ||
图书、期刊印刷备案 |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备案 | ||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 ||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 ||
10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文化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 ★经营文化产品进口业务许可 |
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及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 ||
10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相关设施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和进口,不得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许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审批 | ||
10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及有关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与境外机构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制作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 ||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涉及重大题材或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电影片审查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 ||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 ||
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审查 |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及其他节目审批 | ||
10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的制作、引进、播出、放映及相关业务 |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的审批;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 ||
103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发行销售彩票 | 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 |
104 | 未获得许可、资质条件或通过内容审核,不得从事特定文体演艺活动、业务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不得设立娱乐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或经营文体业务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开展营业性演出许可 |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焰火燃放许可 |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许可 | ||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 ||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 ||
105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 |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 ||
10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 ||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07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 |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08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信息产业项目 |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109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原材料项目 |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 ||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 ||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0 | 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得投资建设特定机械制造项目 | 汽车: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
1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轻工项目 |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1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高新技术项目 |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1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城建项目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114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 |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115 | 未经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1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
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并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
11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 ||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 ||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
1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
11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 ||
1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1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或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 ||
1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游戏服务 | 未经审批,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 |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121 | 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
(二十一)其他 | ||
122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实施援外项目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
123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序号 | 禁止措施 | 管理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
1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农业农村部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3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水利部 |
5 | 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在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 林草局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水利部 |
7 |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8 |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 农业农村部 |
9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 林草局 |
10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农业农村部 |
11 |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 | 农业农村部 |
12 |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 自然资源部 |
13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农业农村部 |
14 |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 农业农村部 |
15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农业农村部 |
16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林草局 |
17 | 禁止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 粮食和储备局 |
18 | 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江苏) | 江苏省 |
19 |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放牧(陕西) | 陕西省 |
(二)制造业 | ||
20 |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 农业农村部 |
2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
22 | 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发展改革委 |
23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
24 | 禁止违规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市场监管总局 |
25 |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 生态环境部 |
26 | 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新增产能 | 生态环境部 |
27 | 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 | 药监局 |
28 | 禁止指定区域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各地区) | 各地区 |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29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30 |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 生态环境部 |
31 |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32 |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禁止销售、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市场监管总局 |
33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吉林、广东) | 吉林省 广东省 |
(四)建筑业 | ||
34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自然资源部 |
35 |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 自然资源部 |
36 |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 自然资源部 |
37 |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 | 自然资源部 |
38 |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禁止在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 自然资源部 |
39 | 禁止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 自然资源部 |
40 | 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北京) | 北京市 |
41 | 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北京) | 北京市 |
(五)批发和零售业 | ||
42 |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或者属于临时禁止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禁止进口或出口 | 商务部 |
43 | 禁止从事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加工贸易 | 商务部 |
44 |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进口技术,禁止进口;《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列明的禁止出口技术,禁止出口 | 商务部 |
45 |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药监局 |
46 |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北京) | 北京市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47 | 禁止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48 | 禁止利用内河封闭水域等内河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交通运输部 |
49 | ★禁止非政府指定机构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 民航局 |
50 | 禁止快递企业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禁止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禁止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邮政局 |
(七)金融业 | ||
51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银保监会 |
52 | 禁止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 人民银行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
53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54 |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林草局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55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占用、混同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 | 国家人防办 |
56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57 |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证监会 |
58 |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
59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0 |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评估核准,不得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1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2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63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64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 气象局 |
65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自然资源部 |
66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水利部 |
67 |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 地震局 |
68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69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0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利部 |
71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
72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水利部 |
73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 |
74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7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76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77 |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78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设施 |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79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 生态环境部 |
80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 生态环境部 |
81 |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 生态环境部 |
82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利部 |
83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水利部 |
84 |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水利部 |
85 |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 水利部 |
86 |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 生态环境部 |
87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水利部 |
88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水利部 |
89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水利部 |
90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水利部 |
91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水利部 |
92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水利部 |
93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生态环境部 |
94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生态环境部 |
95 |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 生态环境部 |
96 |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97 |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林草局 |
98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口,以及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99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100 |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 自然资源部 |
101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102 |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的环境 | 林草局 |
103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
104 |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自然资源部 |
105 |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自然资源部 |
106 | 禁止实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施工、作业或其他行为 | 广电总局 |
107 | 禁止破坏、危害海岛军事设施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 |
108 | 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兴建涉外项目,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未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外围邻近地带兴建涉外项目,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 国家人防办 |
109 | 禁止在水域军事禁区内建设、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国家人防办 |
110 | 禁止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 自然资源部 |
111 | 禁止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 国家人防办 |
112 |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过境转移 | 生态环境部 |
113 |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 生态环境部 |
114 |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生态环境部 |
115 | 禁止冲滩拆解船舶 | 生态环境部 |
116 |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117 |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118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农业农村部 |
119 |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 林草局 |
120 | 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 | 林草局 |
121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22 | 禁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 | 林草局 |
123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自然资源部 |
124 |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
125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126 |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
127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128 | 禁止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广东) | 广东省 |
12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广东) | 广东省 |
130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广东) | 广东省 |
131 | 禁止猎捕、买卖青蛙(河北) | 河北省 |
132 |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以及含磷洗涤用品和一次性木筷(西藏) | 西藏自治区 |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133 | 禁止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收留抚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落的儿童 | 民政部 |
134 |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封建迷信的殡葬设备、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 民政部 |
135 | 禁止开发冰川(西藏) | 西藏自治区 |
(十三)教育 | ||
136 | 禁止开展违反中国法律,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教育对外交流项目 | 教育部 |
137 | 禁止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教育部 |
138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民政部 |
139 |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 |
140 |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 教育部 |
(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 ||
141 |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卫生健康委 |
142 | 禁止非政府组织设置一般血站 | 卫生健康委 |
(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143 | 严禁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赠送属于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 档案局 |
144 |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档案局 |
145 | 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文物 | 文物局 |
146 | 禁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禁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 文物局 |
147 | 禁止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文物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48 | 禁止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和设立文物商店 | 文物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49 | 禁止从事色情业、赌博业和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 公安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
150 |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电影局 |
151 | 禁止商业资本介入宗教;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宗教局 |
152 | 禁止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安徽) | 安徽省 |
本附件所列禁止措施是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汇总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其他禁止性措施,从其规定。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国家发改委MORE | 更多精彩文章下载[环评云助手]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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