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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特别提醒 | 关于排污许可证之自行监测要注意这些事项!
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排污单位如何做好
自行监测工作呢?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应做好检查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和及时公开监测信息三方面内容。
对照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自行监测要求,包括需要监测的排放口(或点位)、污染物名称、监测频次等,检查其与排污单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济宁市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内填报的自行监测方案是否一致。
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
第二: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正常生产工况下,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监测,并妥善保管好监测数据资料。
特别提醒:2、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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