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通报批评专家?
作者 | 青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目前,环评报告复核通报批评扣分已经成为常态,业内人士一直忿忿不平:我们的报告都是通过专家评审,为什么复核出问题不通报批评专家?
首先声明,本文所说的专家不包括以专家身份之便利谋取利益的极少数群体。毕竟,上述现象哪个行业都存在,不仅仅是环评界。正如不能以某达系来代表整个环评界。
再次,我希望与大家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所有的报告评审时都能找出问题,所有已经批复的报告也都能复核出问题。
这里,不讨论单纯复制粘贴的凑数报告。
不得不说,环评依据的导则标准等技术文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环评涉及的行业类别非常多,导则标准等无法面面俱到、事无巨细的规定各种情形,必然存在一些需要专家凭借自己的经验水平去把握的内容。
比如,对于海洋工程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2018)规定,“4.5.2 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HJ 2.3确定”。
当我们翻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对于不直接排放污染物海洋工程,在“5.3 评价范围确定”这一节,没有直接对应的条目。
不过在“6.2 调查范围”中有这样的规定,“6.2.1 地表水环境的现状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6.2.5 受纳或受影响水体为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时,调查范围依据GB/T 19485要求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海洋工程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可以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确定。
当我们以为终于找到依据,再去翻阅GB/T 19485,发现GB/T 19485只针对海洋水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洋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给出了评价范围,对于环境风险并未明确评价范围。
整个过程,像极了我们平时打政府咨询电话的情形,转了一圈电话之后,转向了空号。
没办法,我们只能得出结论,海洋工程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是根据海洋水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洋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以及海洋生态环境这几个要素确定的最大评价范围,一般情况下一级评价在8~30km范围内。
但是我们再翻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对于三级B的评价范围有这样一条规定,“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涉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基本上涉及船的海洋工程,都会涉及船舶事故溢油风险。如果发生溢油,72小时的扩散范围可能达到三、四十公里甚至更远,随着预测时间的推移,扩散范围还会进一步扩大。我们该依据什么去确定一个评价范围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缩小评价范围,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所以你说,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编制人员敢于担当,需要专家敢于担当,乃至审批人员也要敢于担当。
我们应该庆幸,没有规定要通报批评专家,让我们遇到这类项目的时候报告能够评审通过。否则,你说这个评价范围要怎么确定。
现在环评报告复核被扣分已经成为常态,通报中已经把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一并带上。这种形势下,专家在对报告进行评审的时候已经感受到了压力。
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者较为敏感的项目,评估中心或者主管部门通常都会选取经验丰富、敢于拍板的专家来当组长,希望专家在评审意见以及后续的评估报告中给出可操作性强的修改建议以及审批建议。
正如在《一位环评业务员之死》中将小风逼死的那个只有两百来米改善民生的危桥改造项目,跨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Ⅰ类生态红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工程本身无论如何也不属于允许穿越红线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但是这座桥是桥两侧村民唯一的连接通道,目前已经到了不修不行的地步。
这个项目要通过评审,除了报告编制的质量,对于政策性的把握是觉得需要专家的魄力的。
首先这种报告绝对属于重点复核的对象;其次,无论评审过与不过,专家费都是要给的,所以也不存在为了专家费必须给过的必要;再次,红线的问题属于政策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无论你怎么论证充分,红线不可触碰就足以将报告判为死刑。
如果再加上报告出现问题要对专家进行通报批评,请问专家为什么要对这样的报告签字通过?如果不签字通过,民生问题怎么解决?
一旦专家进入担心被通报的境地,那么势必会增加各种项目落地的难度。专家们在评审的时候就机械的卡导则,卡规范,卡法规。
如果出现需要依靠专家经验来把握的地方,一律顶格严卡或者不予通过即可。
这种现象,不仅仅是我们环评人不希望看到的,对于各种项目落地是也是十分不利的。往大了说,可能影响到经济发展,影响我们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
我们应该珍惜那些给出有效修改建议的专家,珍惜那些敢于给你的报告下可行结论的专家。需要解决的是那些滥竽充数,以权谋私的专家。正如我们环评检查,应该是解决那些卖资质的单位,而非针对全体环评单位的无差别伤害。
其实一个专家水平如何,上几次评审会就足够判断了。建立主管部门、评估机构、环评单位的综合评判体系,对专家进行考评即可。当然,环评单位作为被评审对象,去评判专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具体的评判权重,还是交给咱们的主管部门吧!
环评人与专家,本是同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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