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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7个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内附审查意见)

01
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1〕3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500155-48-01-140133)和《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4月12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4月16日


 附件

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1 年 4 月 12 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梁平至开江 高速公路(重庆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 《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梁平区水利局、重庆市梁 平区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重庆蓝宇园林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 审稿)》,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 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水保监〔2020〕63 号”、“渝水〔2018〕 267 号”、“渝水办水保〔2019〕5 号” 和“渝水规范〔2021〕2 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 定等级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概况介绍不清楚,工程占地统计不准确,防治责任 范围界定存在漏项。 
二、表土剥离范围、数量不准确,土石方平衡不合理。 
三、弃渣场选址及堆置方案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
专家组认为,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违反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 号)第一大点第 6、 7、9、10)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 号)附件 1 第三、 四、五、六、七等条款的具体要求,存在明显技术缺陷,不予通 过技术审查。
2021 年 4 月 13 日

02

重庆发电厂环保迁建项目50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1〕21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发电厂环保迁建项目50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发电厂环保迁建项目50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9-500000-44-02-085437)和《重庆发电厂环保迁建项目500kV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3月5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发电厂环保迁建项目500kV送出工程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重庆发电厂环保迁建项目 500kV 送出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1 年 3 月 5 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重庆发电厂环 保迁建项目 500kV 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 下简称《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南川区水利局、綦 江区水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 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 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审稿)》,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 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办 水保〔2016〕123 号”、“水保监〔2020〕63 号”、“渝水〔2018〕 267 号”和“渝水办水保〔2019〕5 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送 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水保方案(送 审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和防治目标错误。项目区防治标 准等级及防治指标值采用西南岩溶区的防治指标与项目所处区域 不符,指标值确定错误。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边界不明确。项目存在 缺项、漏项;应结合主体资料、项目建设及改造内容及其施工情况等复核防治责任范围。 
三、项目概况阐述不清楚,土石方挖填平衡数据不准确,调配不合理。项目建设内容、线路工程跨越情况、施工方法与工艺 等内容阐述不清;工程土石方平衡及调运、站场土石方量及弃渣 处理方式等需完善。 
四、表土资源剥离、保存和保护措施不合理。缺少表土资源调查内容,表土剥离量、堆存保护措施及利用方案需复核并补充 完善。
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项目分区存在漏项。图纸存 在漏缺项、内容不全不清晰等情况,部分图纸与现场及报告不一致。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送审稿)》不满足《水利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附件中的第 5、7、8 款;《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 号)附件中 的第一款 5)、6)、7)、9)、10)条;《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通知》(渝水〔2018〕267 号)中附件 1 第二、三、四、六、七款等相关文件要求,不予通过技术 评审。
2021 年 3 月 9 日
03
重庆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明组团)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1〕13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明组团)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巴南经济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明组团)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500113202109207)和《重庆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明组团)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2月8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明组团)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重庆巴南工业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 明组团)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专家评审意见
2021 年 2 月 8 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重庆巴南工业 园区(花溪组团、界石组团、天明组团)区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 会。巴南区水利局、重庆市巴南经济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项目法人)、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制 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 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审稿)》,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项 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 〔2018〕267 号” 、“渝水〔2018〕314 号”和“渝水办水保〔2019〕 5 号”,各专家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 评定等级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区域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依据不充分。 
二、区域规划开展情况及开发建设现状未阐述清楚。
三、区域表土剥离面积与剥离厚度调查不实,表土剥离量计 算不准确。
四、区域土石方平衡有误,借方未完全落实来源。 
五、区域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不完善。 
六、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合理。七、水土保持措施布设不完善,未开展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送审稿)》不满足《水利部水土保持 监测中心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 的通知》(水保监〔2020〕63 号)总体要求中第五条第 5、6、8、9、 10 款和“渝水〔2018〕267 号文”附件 1 中第二、三、六、七款的 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021 年 2 月 8 日

04

南川区G353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1〕3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南川区G353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南川区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南川区G353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9-500119-48-01-090139)和《南川区G353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1月12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川区G353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南川区G353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 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1 年 1 月 12 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南川区 G353 博览城至福南桥段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 下简称《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重庆市南川区水利 局、重庆市南川区丰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和重庆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 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详细审阅了《水保 方案(送审稿)》,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 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 号”、“渝水办 水保〔2019〕5 号”和“水保监〔2020〕63 号”,专家组对《水保方 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水保方 案(送审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组成情况介绍不清楚。 

二、表土资源剥离保护措施不合理。

三、弃渣场选址评价不清楚,评价结论不可信。

四、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完整。 

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不合理,设计标准不明确。

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内容不明确。

七、报告编制质量较差,存在明显非技术性错误。 

八、水土保持制图不符合规范要求。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送审稿)》不满足“办水保〔2016〕 123 号文”附件中的第 2、6、7、8 款和“渝水〔2018〕267 号文” 附件 1 中第三、五、六、七、十款以及“水保监〔2020〕63 号”中 不予通过技术评审的“6)、7)、9)、10)、14)”款的有关要求,不 予通过技术评审。 

2021 年 1 月 13 日

05

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0〕100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6-000052-48-01-000077)和《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2月23日~25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复核及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重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0 年 12 月 25 日,市水利局在 17 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重 庆城口(陕渝界)至开州高速公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送 审稿)(以下简称《水保变更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开州 区水利局、城口县水利局、重庆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项目法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与会人员 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 水〔2018〕267 号”和“渝水办水保〔2019〕5 号”,专家组对《水 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主要 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弃渣场选址不合理,违反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中 3.2.5 强制性条文规定,需进一步复核弃渣场选址评价结论。弃渣场下游有居民且距离较近的,应通过搬迁等措施确保其合规性;弃渣场下游一定距离存在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的,已完成堆渣的应委托第 三方开展弃渣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未完成堆渣的应提高措施等级;弃渣场占用河道的,应开展防洪评价,并取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二、表土资源和保护措施不明确。需根据施工情况复核表土资源数量;复核表土剥离、回覆数量;补充表土调配的来源和去向。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送审稿)》不满足“办水保〔2016〕 123 号”附件中的第 6、7 款和“渝水〔2018〕267 号”附件 1 中第 五、六款的有关要求,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020 年 12 月 29 日

06

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1〕5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6-500114-48-02-010212)和《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补充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1月6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弃渣场变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 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 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1 年 1 月 6 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重庆梁平至黔 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第一批) 补充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保补充方案(送审稿)》) 专家评审会。彭水县水利局、项目法人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会前,专家组成 员踏勘了现场,并详细审阅了《水保补充方案(送审稿)》。会上, 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方案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 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 号”和“渝水办水保〔2019〕5 号”,专家组对《水保补充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 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渣场启用、封场时间、占地面积、堆渣量、堆渣高度, 覆土来源等项目概况介绍不清楚。 
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部分措施不具备可操作性。 
三、水土保持制图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报告图文表不一致等错误较多。 
专家组认为《水保补充方案(送审稿)》不满足“办水保〔2016〕 123 号文”附件中的第 6、8 款和“渝水〔2018〕267 号文”附件 1 中第五、七款的有关要求,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021 年 1 月 6 日

07

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技术审查

渝水许可〔2021〕2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8-500235-48-01-027743)和《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21年1月8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司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开州至云阳高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1 年 1 月 8 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开州至云阳高 速(江口-云阳-龙缸段)二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以下简称《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云阳县水利局、 重庆云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和重庆陆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审稿)》, 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 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 号”和“渝水办水保〔2019〕5 号”, 专家组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 不合格。《水保方案(送审稿)》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水保方案(送审稿)》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二、项目分期、分标段情况未阐述;项目组成、平面布置、 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立交工程、沿线设施等项目概 况介绍不清楚。 
三、表土保存方案不明确。 
四、土石方平衡方案阐述不清楚。 
五、弃渣场选址缺乏“三图一表”评价内容,弃渣场选址合理性结论不准确。 
六、主体工程建设方案评价不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七、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介绍不清楚,部分措施不具备可操作性。 
八、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不明确。 
九、水土保持投资计算错误。 
十、水土保持制图不符合规范要求。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送审稿)》不满足“办水保〔2016〕 123 号文”附件中的第 6、7、8、10 款和“渝水〔2018〕267 号文” 附件 1 中第四、五、六、七、八、九款以及“水保监〔2020〕63 号”中不予通过技术评审的“7)、9)、10)、11)、13)、14)”款的 有关要求,不予通过技术评审。 
 2021年1月11日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重庆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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