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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问题的回复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1、国家质检中心的盖章问题
问:
请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中的“未经检定”,是否包括“超过检定有效期”的行为?如果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执法部门应依据《计量法》对机构处罚,还是依据该《办法》对机构处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仅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校准”的监督管理,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调整范畴。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5-24
请问: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行为,是应该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给予处罚,还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3万元处罚?
问:
1、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中 认证机构、检查结构和实验室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2、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提到认证检验机构由过去的6家增加到了35家,这35家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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