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文 | 拟规定这八种情形不予通过验收!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夯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建立事前参与机制
二、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二)统一自主验收监管内容
三、不断优化监管方式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机制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行政区域“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新录入的已通过自主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监管对象信息库,按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将“三同时”和自主验收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检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对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至少应完成一轮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重点项目抽查机制
四、持续提高监管效能
(一)优化信息共享机制
(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三)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
五、加大惩戒力度
(一)依法处理处罚
(二)加大督政力度
附件2
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建设项目(不含海洋工程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机制,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监管责任,要求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评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我部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报我部,我部将实施组织抽查。
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的监管,2020年7月印发《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相关问题的通报》,对我部2018-2019年验收效果评估发现的程序不规范、报告质量差、公开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11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21个建设项目典型环境问题线索进一步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出台意见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从各地落实情况看,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因此,我部对各地“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监管情况进行了抽查和督促。
2020年11月-12月我部联合19个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 “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25个项目存在问题(问题率高达71.4%),究其原因,既有建设单位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问题,也有政府承诺事项进展缓慢问题,还有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
(一) 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够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及规模。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结论可信度低等把关不严问题较为普遍。
(二) 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事项进展缓慢情况较为普遍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部分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了大量承诺,但项目落地后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煤炭替代、功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承诺事项存在不兑现或不如期兑现情形。
(三)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
部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不足,“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现象依然存在,未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产或使用中落实环保“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认真逐一开展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到位问题大量存在。有的项目投产多年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存在“久拖不验”情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
因此,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理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确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结合的原则,从五方面提出十二条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的要求。
第一部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要求,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层级职责,全面加强对市域内所有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工作;鼓励和推进建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深度参与机制,明确涉及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替代、产能置换、居民搬迁、栖息地保护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和完成时限。
第二部分切实规范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要求按照“合法性检查为主、合规性检查为辅”的原则开展检查,进一步明确了“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检查重点。重点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9 种情形进行检查。
第三部分不断优化监管方式。要求各省完善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对部批项目的属地监管,明确我部对重点项目开展定期抽查。将“三同时”和自主验收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检查。重点对化工、石化、危废处置等可能引发较大环境风险的项目,公路、铁路、输变电等线性工程,水利水电、煤炭、金属矿采选业等生态敏感项目,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国际关注度高的项目,以及其他媒体曝光频繁、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量大、已发现相关问题线索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部分持续提高监管效能。要求各地优化环评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探索建立行业专家、技术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助执法机制。一是环评审批机构及时将环评文件移送环境执法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发现涉及环评管理问题的,及时反馈环评审批机构,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二是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对公众参与信息、公众意见、项目建设及调试阶段受理的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进行梳理,系统总结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点,作为重要线索,纳入“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检查重点关注范围。三是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合理经费,邀请行业专家、技术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辅助开展“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监督检查,从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四是充分运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平台跟踪掌握建设项目建设、投产、验收进度,不断强化数据分析,探索建立源头异常发现、问题初步识别、检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智能、精准、高效的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加大惩戒力度。一手抓对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一手抓政府承诺事项不落实的督促和问责。对检查中发现“三同时”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政府和有关部门承诺实施的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约谈、限批、通报等手段,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切实按其承诺内容落实相关主体责任。经督促,相关政府承诺仍不落实或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可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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