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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式印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干式印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界定干式印花项目环评类别的请示》(汕市环〔2021〕1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如仅对来料松布、切割、使用水性油墨进行干式印花,且产生的少量生产废水、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项目如涉及其他生产工艺或设施的,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有关“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的规定,对照相应行业,按照等级最高的确定环评类别。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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