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和10个指导案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白皮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近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设和管理,努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有效满足了环境资源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等鉴定需求,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登记制度全面确立
(一)依法商“两高”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家对其实行登记管理。为满足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迫切需求,自2013年以来,司法部按照《决定》规定的商“两高”程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一致同意将环境损害作为新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决定》颁布10年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二)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自此,国家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决定》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工作。在诉讼中,对环境损害有关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名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明确基本管理框架
相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面广、技术难度大、鉴定过程复杂,为切实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确立之初,更加注重依法、合作、专业、规范、统一、务实,力求破解近年来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2015年12月,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密切配合,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以高资质、高水平为导向,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鉴定事项范围、审核登记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等建立基本框架、作出总体设计、明确工作路径,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准入登记工作严格依法
(一)加快准入登记步伐
为满足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鉴定需求,2018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科学统筹本省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不同部门及高等院校、社会机构等科研力量,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机构,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请准入登记。司法部在全面梳理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情况基础上,督促机构少、力量薄弱的省份,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工作督导,自2018年9月起,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督促各地将准入登记工作动态及时上报,对于落实不力、推诿塞责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200家、鉴定人3300余名,已实现除西藏自治区外的省域全覆盖(其中各地数据详见下图),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实行专家评审
相对传统“三大类”鉴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专业领域广、部门多、技术复杂,准入登记工作审核难度大。在《决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现有法律和制度规范框架内,2016年10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将专家评审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的必备环节,明确规定所有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符合要求才可准入,并进一步明确了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的程序、步骤及专家库的构成等。根据《评审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业范围,针对申请执业范围的每个鉴定事项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地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前应当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事项。评审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场地、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和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等。评审的形式主要包括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勘验和评估,听取申请人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后提交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书,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结论和主要依据等内容。评审意见书应当明确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拟同意申请人的执业范围描述等。评审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引入专家评审是《评审办法》的一大亮点,通过严把准入关保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水平。
(三)细化准入条件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能力,2018年6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准入关,为公正、客观、准确评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明确指引,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地表水和沉积物损害、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近海海洋与海岸带损害、生态系统损害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个鉴定事项,分别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规定对鉴定机构的评审以技术水平为核心,对鉴定人的构成以及实验室条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在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下,严格执行评审标准,保证鉴定机构质量。《细则》的出台,为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高资质、高水平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范围和事项不够细化等问题,在制定出台《细则》基础上,2019年5月,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发通〔2019〕56号),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对各执业类别的具体鉴定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环境不断优化
(一)推进标准统一
目前,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数量多、涉及面广,既有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也有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编制的特定领域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等。但总体上看,在很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技术规范和标准空白或滞后等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整理、补充和修改。为切实解决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历时2年,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为满足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引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打下基础。同时,司法部积极依托行业优质资源和研究力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和推广实施工作,2020年5月,司法部发布《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规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程序和方法及鉴定意见的要求,适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中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坏鉴定。
(二)加强案例指导
为宣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作用,指导各机构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各地加大案例报送力度,鼓励参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积极参与案例编写,将案例报送和“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收录数量作为评价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重要指标。每个鉴定机构原则上每个月至少向本省(区、市)司法厅(局)报送一篇鉴定案例,丰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例类型,重点加强涉及污染物性质、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等的综合性鉴定案例,充分体现案例的多样性和多领域特点,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水平。同时,选取鉴定过程严谨、论证充分、案件典型且贴近百姓生活的指导性案例及时编写发布,及时宣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践和举措,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
为强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法治思维,提高能力素质,适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方法不断更新和复杂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2020年12月8日至10日,举办了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在线培训班。培训班精心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优秀司法鉴定人,共讲授16节课程,涵盖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程序规范、专业技术等内容。来自全国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00余名学员参加培训,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2021年1月,司法部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1〕1号),明确提出制定教育培训方案,科学规划、合理统筹教育培训基地、教材、师资等建设,细化考核评估和学时管理要求,为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几年,全国各地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能力培训。
(四)从严监督管理
近年来,司法部多次下发通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不断加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与退出机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失信情况进行记录、公示和预警,对于存在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无故拖延鉴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鉴定委托、与有关人员串通违规开展鉴定等不良执业行为,或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行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纳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给委托人,在委托前进行警示。同时拓展信息渠道,完善举报机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鉴定机构委托受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全面核查执业范围,动态了解、掌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
2019年1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就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为支持检察环境公益诉讼,解决司法鉴定费用高难题,2019年5月,司法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全面梳理本省份已登记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情况,主动与鉴定机构对接沟通,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对于积极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且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各地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此后,司法部组织开展了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共推荐首批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选择委托,为检察机关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二)服务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地位重要、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制度,在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方面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撑。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2018年6月,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司发〔2018〕4号),提出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目标,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的一体化,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发展质量和水平,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协同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三)服务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作用,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2019年10月24日,司法部和山东大学共同组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同日在山东大学青岛校区举办“黄河生态文明专家论坛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成立”仪式。通过部校紧密合作,建立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理论及技术体系,探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高端人才培养模式,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交流与大数据网络共享智能平台和高端智库,促进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三地统一的登记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统一的准入登记政策正在加紧研究制定。
案例1
非法捕捞野生中华鲟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中华鲟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物种鉴定
案情概况
2019年8月,上海市某区渔政管理检查站执法人员在水域巡逻时,发现一艘渔船正在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对非法捕捞到的鱼进行分类登记时,发现一条疑似水生珍稀野生保护动物中华鲟。受相关部门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该鲟鱼的物种及鱼龄进行鉴定。
鉴定人采用形态学方法结合分子生物学技术,对该疑似中华鲟进行种属鉴定。DNA鉴定结果显示鉴定材料所测得的4条基因序列均与中华鲟相似性最高,为99.85%-100%。对疑似中华鲟的外部形态和基本性状检查,确认其形态和性状均符合中华鲟外观描述。对中华鲟的胸鳍取样和切片年轮检查,确定中华鲟鱼龄在0+(1龄)~1+(2龄)。
鉴定要点
鲟鱼种类较多,形态接近,容易产生误判。本鉴定采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和形态学双重方法鉴定中华鲟物种,通过对送检鉴定材料进行DNA提取、扩增、测序、比对分析,在核基因和线粒体基因的四个目标区域所测的四条(基因)序列均与中华鲟相似性最高,且达到了99.85%-100%,依据上述结果,支持送检鉴定材料为中华鲟。
案例意义
本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涉中华鲟物种鉴定、鱼龄鉴定的刑事案件。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誉为“水中熊猫”,在科研、生态、社会和经济等方面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近年来,由于长江污染、非法捕捞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中华鲟已濒临灭绝。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可能存在检材不完整、传统的形态方法不足以判定其物种和年龄的情况,而多学科交叉、多方法鉴定,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为物种种属及年龄等鉴定提供新的思路。
专用名词解释
胸鳍:位于左右鳃孔的后侧,主要功用是使鱼前进、停止或改变方向。
种属鉴定:采用形态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检验技术对生物进行分类地位(科、属、种)的认定。
案例2
非法捕捞大渡口公园“莽子”鱼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非法捕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案情概况
2020年4月24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大渡口公园的明星鱼“莽子”被偷走。经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4月23日22时许,李某等4人一起携带渔网等工具到大渡口公园鱼塘拉网偷走“莽子”鱼和6、7条小鲫鱼,“莽子”鱼为鲤鱼,长约1米,重约40斤,4人将“莽子”鱼杀死后丢弃。据新闻媒体报道,“莽子”鱼亲近人,深受市民喜爱,是大渡口公园的名片,具有很高的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
事件发生后,群众反映较大,社会关注度高,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调查取证后对李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但难以弥补“莽子”鱼给老百姓带来的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的损失。2020年7月,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有关单位委托,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案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8633.8元,其中直接生态价值损失5441.9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23191.9元。
鉴定要点
支付意愿是消费者对所接受的货物和劳务的估价或愿付出的代价。支付意愿法广泛应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景观生态价值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本案中,“莽子”鱼作为一种文化服务资源,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美学、观赏等非使用价值方面,可以通过人为饲养、观赏、恢复等活动愿意支付的金额来评估,侧重从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方面进行索赔。
案例意义
本案造成的直接生态环境损害不大,但是造成的社会舆论影响较大,在重庆广电、重庆晨报、新浪微博、搜狐网、新浪网、腾讯网、抖音等各大媒体上均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莽子”鱼寄托了到公园游玩市民的深厚感情,本案的后续处理结果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为了回应社会的关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于直接生态环境损害小的案件,侧重从生态服务价值损失方面进行索赔,公众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充分体现了“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理念。同时,采用支付意愿法开展周边居民调查,强化公众参与,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提供了新方向,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专用名词解释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与生物提供的各种惠益,通常包括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和支持功能。
支付意愿法:支付意愿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简称CVM)也称条件价值法,是近年来国内外生态与旅游、环境经济学中最重要和应用最广泛的关于公共物品价值的评估方法。CVM适用于缺乏市场价格和市场替代价格商品的价值评估,因而是“公共商品”价值评估的一种特有的重要方法,它能评价各种环境资源无形效益和有形效益的经济价值,包括各种利用价值和非利用价值。
案例3
超标排污污染长江水环境生态
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超标排污
长江水域 虚拟治理成本法
案情概况
2019年1月,湖北省某地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农化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进一步调取该公司2017-2019年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核实其期间存在多次超标排污行为。2019年10月,受当地生态环境局的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农化公司排放废水造成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由于明确该公司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但并未在其发生超标排污行为的当下进行受纳长江水体的监测,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故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评估。
根据该公司2017-2019年在线监测数据,结合该公司排污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可知,厂区所涉排污口的总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在2017-2019年期间,其厂区所涉排污口共存在累计18次总磷日均排放浓度值超标行为,所涉超标排放废水总量共99471.39吨。鉴定人员自企业外排口至入江口沿污水排放管道进行路径核实,最终明确该公司厂区污水排放路径为从该公司厂区外排池通过泵排方式自地下穿过长江大堤后直接排放进入相邻的长江干流水体。2017-2019年期间,该公司厂区所涉排污口超标废水总磷浓度范围在0.51-0.83mg/L之间,废水总量共计99471.39吨。基于本案超标废水总磷浓度和目标排放浓度(0.5mg/L),除磷效率达到40%条件下即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通过调研核算,在该目标排放浓度和目标处理效率下的总磷单位治理成本大致为1.20元/m³,计算得到2017-2019年期间该农化公司排放总磷超标废水的基本处理费用为119365.67元。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17、2018年《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当地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环境质量月报,综合考虑总体以Ⅲ类水质来表征本案所涉排污的2017-2019年期间受纳环境长江干流江段的现状水平。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取5倍作为本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虚拟倍数值,计算得到本案所涉农化公司排放总磷超标废水造成长江干流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为:119365.67元×5 =596828.35元。
鉴定要点
本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鉴定的要点如下:一是要明确该方法的适用情形,即只有在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或是不能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生态环境损害;或是实施恢复工程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情形。二是环境功能敏感系数推荐值应当是基于污染物受纳环境的现状功能。
案例意义
本案系直接向长江干流水域超标排污案件。通过案件的办理,一是明确了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梳理了鉴定过程的关键技术环节,为类似排污案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提供借鉴和指导意义;二是严厉打击了涉事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保障了长江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切实保护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有助于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专用名词解释
虚拟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以虚拟治理成本乘以相应倍数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案例4
废气超标排放致大气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大气环境损害鉴定
废气超标排放 替代修复方案
案情概况
某电厂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垃圾焚烧设备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由于该厂建厂较久,原有烟气净化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85-2014)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污染物无法实现达标排放。受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相关鉴定评估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实施)中规定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的污染当量值(0.95、0.95、2.18),计算得到三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为40287.79、96449.24、116081.10。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按该污染物应征收的排污费(2018年1月1日之前)或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之后)标准计。依据该电厂所在省份和城市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相关规定,该电厂超标废气中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2017年以3.6元/污染当量计算,2018年以4.8元/污染当量计算。最终计算得到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该电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排放造成的虚拟治理成本共计1,843,355.02元。
该电厂所在区域为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依据《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规定,虚拟治理成本乘以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3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最终计算该电厂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3=5,530,065.06元。
鉴定要点
该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符合《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以及《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中“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生态环境已自然恢复的情形”。由于该事件中的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在过去,难以对当时被污染的大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因此,选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对周边生态环境的补偿与修复,提出植树造林方案作为可持续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方案。
案例意义
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主要可能会通过大气降尘对周边生态环境带来负面环境影响。本案中烟气排放源部分处于技改达标和停产状态,通过对厂区下风向及主导风向区域的土壤、农产品开展实地调查和分析检测,未发现调查区土壤、农产品遭受生态损害影响,暂不需要开展代价较为昂贵的环境修复性工程及修复措施。结合相关文献与案例可行性,提出常见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案,以计算得到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作为植树造林方案预算,补偿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有效发挥植被绿化持续防污效应。通过降低大气有害气体浓度、吸滞粉尘、减少空气含菌量及放射性物质含量、衰减噪声、改善小气候等多种途径持续有效改善厂区周边大气环境。
专用名词解释
替代性修复方案:指无法或没有必要在原地原样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合理采取异地和(或)他样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建设,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在区域性或流域性范围内得到相应补偿的修复方式。
案例5
非法倾倒污泥致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土壤环境损害鉴定
非法倾倒污泥
案情概况
2017年8月下旬至2018年1月,黄某等人通过船运污泥至某地,再通过陆路将污泥运至各地直接倾倒处置,分别在某市等五处地块直接倾倒污泥共计14800吨。现场部分污泥已风化膨胀,并伴有刺鼻气味,个别地块有植被生长,地块内均挖出黑色污泥,堆放场均无污染防治措施。
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心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2016年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确认的原则之一为“评估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本次现场调查在涉事场地部分地块中的土壤出现检测点位锌、铬元素含量超出背景值(基线)20%以上,结合因果关系分析,本次倾倒污泥事件造成了包括土壤生态环境要素的损害,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污泥随处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和处置措施,因此涉及的相关污染物可能对区域内土壤环境造成损害,检测结果表明倾倒地及周边土壤中相关因子锌、铬金属含量高于背景值(基线)和对照点水平。该现象符合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的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且从污染物迁移路径和同源性分析可判定此次非法倾倒污泥案件造成了土壤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如下:土壤修复的直接工程费为1048万元,间接费用204.45万元,基本预备费为83.84万元,环境应急监测费70万元,评估报告编制费40万元。总费用为1446.29万元。
鉴定要点
本案通过实地踏勘、采样检测、资料收集、座谈走访、文献查阅等方式,还原事件发生经过,确定污染事件行为与场地污染之间关系,掌握事发区域环境特征、环境功能目标与周边环境敏感点等基本情况,确定评估的时空范围,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比选倾倒场地修复方案,对受影响区域后续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提出建议。
案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类新诉讼类型,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若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通过部门联合,该市生态环境局严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时启动追究9名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市中院依法审判,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专用名词解释
因果关系分析: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价值量化: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案例6
走私穿山甲鳞片的种属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珍稀野生动物
穿山甲鳞片 种属鉴定
案情概况
据某海关缉私分局介绍,2019年9月30日,海关缉私分局联合某公安分局查获涉嫌走私的穿山甲鳞片10940.9千克(含袋子的重量),共净重10645.3千克(除去袋子的重量)。每个袋子上均有标记(部分袋子因磨损无法识别),其中279包的袋子上标记为“L”,其余27包的袋子上标记为“R”。本案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员通过形态学和分子生物学方法进行双重论证。
形态学方法鉴定显示,该类检材外观呈黄棕色至深褐色,外形呈狭长形或扇贝形的片状结构,中间较厚,边缘较薄;背面色深,有光泽,腹面色较浅,中部有一条明显突起的弓形横向棱线,其下方有数条与棱线相平行的细纹;角质微透明,坚韧而有弹性,不易折断;气微腥,味微咸。经分子生物学方法序列测定后,比对序列,实验比对序列参照国际公认的美国国立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CBI)数据库或生命条形码数据系统(BOLD)中的序列信息。
参考刘凌云、郑光美主编的《普通动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9年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年版)及国际公认的美国国立生物技术信息中心(NCBI)数据库或生命条形码数据系统(BOLD)中的序列信息。最终鉴定所有鳞片均为:哺乳纲(Mammalia)鳞甲目(Pholidota)穿山甲科(Manidae)树穿山甲(Manis tricuspis)的鳞片。树穿山甲仅自然分布于非洲,主要分布于塞内加尔至肯尼亚西部,南至赞比亚,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年版)规定,树穿山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鉴定要点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影响下,走私野生动物犯罪日益猖獗,打击非法走私野生动物案件具有重要的社会警示作用。本案在鉴定颜色、形状等特征时采用了形态学鉴定法,通过形态学鉴定可以将生物种属进行粗略归类;同时采用分子生物学方法,提取样品DNA并经序列测定后进行序列比对,进一步印证判定结论。采用双重论证,相比常规鉴定方法更为科学、严谨,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证据。
案例意义
自然界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任何一种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2月24日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提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在我国,目前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一级,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能够严厉打击穿山甲盗猎和非法走私野生动物的行为,提高世人保护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专用名词解释
形态学方法:通过对器官、组织检材或其他检材的宏观形态或显微组织形态进行辨认以达到诊断和鉴别目的的筛选方法,是医学、生物学领域中常用的研究和诊断方法。
分子生物学:是从分子水平研究生物大分子的结构与功能从而阐明生命现象本质的科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分子生物学是生物学的前沿与生长点,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蛋白质体系、蛋白质-核酸体系(中心是分子遗传学)和蛋白质-脂质体系(即生物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规格木材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野生植物 云南榧树
案情概况
据某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介绍,2021年3月7日9时40分许,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某林木加工厂发现疑似榧木锯材1件(直径24cm、厚8cm),疑似榧木模板4块(木板1:长64cm、宽57cm、厚9cm;木板2:长61cm、宽61cm、厚7cm;木板3:长64cm、宽59cm、厚8cm;木板4:长64cm、宽46cm、厚7cm)。本案委托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通过形态学和材积密度法分别进行种属和材积鉴定。形态学方法鉴定显示,该类检材心材为黄色或淡黄色,边材为黄白色,木材有光泽、纹理结构均匀细致,具有特殊的气味。通过材积密度法计算得5件木材的材积为0.1111m³。
参考成俊卿、杨家驹、刘鹏主编的《中国木材志》(中国林业出版社1992年版),许永椿主编的《云南树木图志》(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西南林学院和云南省林业厅主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版)并结合司法鉴定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最终鉴定所有木材为:红豆杉科(Taxaceae)云南榧树(Torreya yunnanensis Cheng et L.K.Fu)木材。按IUCN地方濒危等级标准评价属于“濒危种(EN)”,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是云南特有种。
鉴定要点
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事件时有发生,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案件具有重要的社会警示作用。在案件鉴定过程中,采用准确得当的鉴定方法可以为相关案例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本案在鉴定颜色、形状等特征时采用了形态学鉴定方法,同时查阅大量书籍、资料确定种属,通过方便、直观、科学的材积密度法计算木材材积。
案件意义
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自2021年3月1日起设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999年8月4日起,红豆杉科榧属所有种被列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云南榧树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0年 ver3.1--濒危(EN)、《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2013年9月2日--濒危(EN)、《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植物部分)2004年--濒危(EN)。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能够严厉打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专用名词解释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植物。
材积密度法:首先在送检的非规格木材上截取规格样品(抽取30%),通过样品称重、计算材积来推算该材种的木材密度,密度公式ρ=m/v(ρ为密度单位kg/m³、m为质量单位kg、v为体积单位m³),多件样品取平均密度。同一材种统一称重并记录后,用v=m/ρ来计算该批送检非规格木材的材积。
案例8
河道非法采砂致河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非法采砂
河流生态环境损害
案情概况
2016年3月开始,顾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淤为名,在当地某河段非法采砂。该河是防洪蓄洪的重要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将导致河道大量河砂流失、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危及堤防汛期安全,影响河道排洪防洪。为此,当地人民检察院委托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河道非法采砂导致河流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对河流环境功能、上下游流势和采砂区域环境生态状况等进行了勘验和调查,确定了非法采砂河流水环境功能为环境功能过渡区,水质目标为Ⅳ~Ⅲ类,即水质由Ⅳ类过渡到Ⅲ类。河流河床基本分为两级台阶,上部河道台阶目前被部分农作物(玉米等)覆盖,底部流水河床弯曲,变形,部分被杂草覆盖,部分河床受到挖沙破坏。根据委托鉴定函和审讯笔录等鉴定材料,确认非法采砂量为19010m³,根据现场勘验调查,非法采砂深度约1.0m,非法采砂面积确定为1.9公顷。非法采砂河段是防洪蓄洪的重要河道,非法采砂造成了河床下切,使堤身相对高度加大,岸坡变陡,引起堤岸坍塌,危及堤防汛期安全,影响河道排洪防洪。因此,非法河道采砂将影响防洪安全,还会影响河流河势稳定。河道在其自身演变过程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河床形态,非法采砂破坏了河床形态,改变了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引起河势的局部变化和岸线的崩退,破坏局部河段的河势稳定,也将影响区域农田供、灌、排水体系的正常运行,对河段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
采砂从2016年3月开始,持续时间约4.5年。河道修复,勘察设计和修复工程实施仍需相当时间,参考某河综合治理工程规划,该河的整治修复需要约1.5年。因此,非法采砂河流期间生态损害年限确定为6.0年。经过分析计算,本次非法采砂造成期间河流生态损失20976元。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笔录等鉴定材料,确认河砂的价格,以此计算材料费。根据山东省定额核算出运输、回填以及平整的费用,综合得出河流非法采砂生态修复费用为127.13万元。
鉴定要点
本次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期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损失,即非法采砂行为开始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二是采砂破坏河道的修复费用,即通过人工填砂或补砂,进行河道综合整治和河道生态环境修复,使河道内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貌所需要的费用。生态修复费用包括采砂区域修复到原貌所需要的河砂材料费和河砂运输、回填和平整费用。
案例意义
河砂是河流生态环境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流区域生态环境稳定和健康状态的重要支撑。河砂的开采需要严格的环境评价和科学论证。非法采砂往往是不计后果地随意乱采乱窃,缺乏科学性,对河流生态环境及功能会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例从事实出发,明确了司法鉴定过程,要点、程序和主要的鉴定内容,对于今后类似河道非法采砂司法鉴定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专用名词解释
期间损害: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生态环境因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改变而导致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即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
柴油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突发环境事件
柴油污染
案情概况
2020年3月14日,某省道旁发生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下游水质异常,某市城区饮用水源受到影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受委托对事件影响的3市9区(市)县进行了全线调查,跟踪分析污染物暴露路径,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损害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必要性。
经调查及油品质量检测,油料与事件受影响水体中石油类超标因子吻合,确定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类(水体中)、石油烃(土壤中)。通过对泄露柴油扩散路径的调查,并开展地表水体石油类指标采样检测,确定了两条污染物迁移路径。通过综合应急监测信息分析,补充了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确定了鉴定评估水、土壤和地下水三类基线。将应急监测阶段的污染物浓度水平与基线浓度水平对比,确认是否发生损害。
直接经济损失由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投入(包含污染控制、污染清理、应急监测、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财产损失(饮用水停水供水损失及某渠截污分流水资源损失构成)两部分构成,无人身损害。通过票据核定、市场定价法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32.92万元。依照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划分标准,即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其恢复至基线浓度水平的时间,判断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的必要性。该事件导致了地表水体和部分土壤环境损害,损害发生后,地表水环境在两周内已恢复至基线水平,受污染土壤经清挖转运处置后,个别影响点位可通过客土或自然消解方式即可恢复至该区域基线水平,均无需采取其他工程修复措施。
鉴定要点
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的时间阶段和可纳入核定的费用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该事件泄漏污染物石油类/石油烃浓度未在应急处置阶段恢复到基线水平,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完整地包括了两个阶段,即应急处置阶段和污染处置、风险防控阶段。
案例意义
本案件鉴定较完整地涵盖了因果关系(包括特征污染物来源识别、污染迁移路径确认)、损害确认(基线确定、对比)、损害实物量化(损害程度与范围)、损害价值量化(本案为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修复措施等鉴定要点。作为鉴定评估首要环节,损害确认是判定损害发生、损失产生的前提;损害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是突发环境事件定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公益诉讼的核心。本案鉴定环节完整,可为类似跨行政区,涉及地表水体、土壤、地下水多要素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提供较完整的参照。同时,事件处置措施较完整地涵盖了污染控制、污染清理、保障工程、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等措施,应急处置费用、污染处置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构成明确,对判别可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核算具有较好参考价值。
专用名词解释
基线: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未发生时评估区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状态。
生态环境损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固废异地倾倒致环境损害鉴定案
关键词:司法鉴定 固废异地倾倒
过度清理
案件概况
2020年6月,浙江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区域内有4处非法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固废的混合倾倒点,通过监控等技术侦查手段查证为跨省倾倒,倾倒量约1500吨。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采取了应急污染控制措施以防污染扩大,清理了现场倾倒的固废及受污染水体,实际清理及处置固废(轻质可燃)762.88吨、建筑垃圾1636.98吨、污泥(含无法分离的覆盖土)1127.63吨、受污染水体1094.16吨。
本案委托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倾倒物质性质认定、损害费用的量化。经检测,倾倒的固废中含有重金属铜、锌、铅、镍、铬、砷、汞等,有机物萘、菲、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渗滤液中检测出有毒物质苯乙烯、2-氯甲苯、二氯甲烷,致癌性物质苯;根据201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认定倾倒物为有害物质。
经对地表水、土壤中特征污染物的检测,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标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判定依据,确认混合倾倒的固废已导致地表水、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倾倒行为发生至清理完成的时间间隔短(1个多月),且倾倒的固废(含坑内底层淤泥及淤泥下0.1米土壤)得到清理、坑内受污染水体全部得到清理处置,根据相似案件经验和土壤地质现状,研判地下水未受污染,未考虑开展地下水损害鉴定。现场倾倒的固废经清理、筛分后予以不同方式处置,发生清理、处置费用209.96万元;清理处置地表水费用为6.5万元;倾倒固废清理后,按规范经采样检测倾倒区域的土壤环境,经数值模拟计算共有736m³表层土壤受到损害,但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的风险筛选值;采用植物修复的理论治理成本法评估土壤损害,理论治理成本单价按照150元/m³(考虑多个重金属的植物修复),土壤损害量化费用为11.04万元。
鉴定要点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方、当地政府充分沟通,指导开展应急污染控制,明确清理的规范、标准,现场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污染物的清理、处理、处置,避免固废异地倾倒案件中普遍存在的过度清理问题。
通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工程经验,纠正委托方提供的不合理的处置单价。委托方提供的现场受污水体的清理处置价格为616元/吨;经比较受污染水体的主要指标,可直接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置,且实际也送入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置;综合考虑现场清理、运输、处置费用,最终确定合理价格为60元/吨。鉴定机构未采纳委托方提供的不合理的污染控制费用,避免固废异地倾倒案件中普遍存在的损害量化虚高问题。
案例意义
固废跨区域倾倒案件中,容易导致过度清理、污染物处理处置价格和损害修复费用虚高的问题。本案例通过提前介入指导应急污染控制、全流程指导当地政府对污染物的清理、处理、处置,可从源头避免过度清理、减少案件后期审理过程的争议;通过市场调研和工程经验相结合,分析清理处理处置单价,客观评估处理处置费用,确保异地倾倒固废案件应急处置得当、费用合理;受损害但未超过风险筛选值的土壤,采用理论修复方法确定损害费用,由非法倾倒实施人进行赔偿,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专用名词解释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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