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问题率高达71.4%!在出现问题的项目中,不少是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应该说不缺钱不缺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一方面还缺少了政策,大家都知道,重大变动和一些规范跟不上进度,生态类项目的验收指南迟迟不出台,造纸行业的验收规范几近难产,国家对环评都几近失去控制,对环保自主验收更是爱管不管,只是出现问题了一定拿来开刀。另一方面,企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自主验收,或者是做出了超出规定的动作,也会出现问题。还有一方面,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已的项目虽有不足却能够幸免,绕坑而过。
回顾环保自主验收,就象老红军过草地,一步一个脚印又处处是坑,什么时候陷进去难以预料。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摸索,我们总结出以下的几方面,希望对大家的验收工作有一定帮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九个一票否决的情形: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投产,其环保设施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其中,1、2、3、4、6、8是常规问题,一般会消化在验收监测过程,9是兜底规定,但凡中国法律均会出现。
5就要注意了,国家排污许可证有一个分类管理名录,验收时要注意项目属于哪种类型。7也是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新建项目因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的情形比较少,更多的情形是在于改扩建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原有项目违法的情况下,改扩建或技改项目急于进行验收的情形。这时候就要看验收项目和原有项目有没有关联了。很多验收监测单位在不清楚企业受处罚的情况下匆匆验收,最后导致验收失效,结果害了企业又害了自己。
关于重大变动的界定,环保部从2015年至2019年发布了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如果企业属于其中的一种,对照检查就是。除了上述行业,面上属于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进行判定,其他生态影响类行业的重大变动判断依据,无非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或生态保护措施五个因素进行判断。只要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则界定为重大变动。如果变动是向减少污染物排放或是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环境友好方向发展的,则判断为不是重大变动。1、建设项目的性质无非是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一般不会出现什么变动,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碰到建设性质重大变动的问题。2、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可以从下面进行判断:
还要注意重要的一点,就是在验收意见里,把变更情况确定下来。暂行办法和验收指南没有要求75%的工况是有具体原因的,一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则是有一些行业无法满足这个要求。但一般的工业企业最好还是保证75%的工况为好,原因在下:1.达不到75%工况的,负荷太低,稳定达标存在风险,一旦验收后超标立即面临处罚。2.另外最重要的是,75%的工况关系到项目总量计算的差别。工况达到75%以上的,总量计算直接按实测排放速率和生产时间计算。工况达不到75%的,按源强核定指南计算,即我们常说的绩效计算总量,要折算满负荷情况下的总量。基于此,建议验收时,除了不得已的情况,还是要控制工况在75%以上,因为我们知道成型设备和成熟工艺在这方面没有问题。
1.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国家和地方新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还有,鉴于目前国家和地方标准处于更替频繁时期,很多项目调试和验收时候的标准已经不同,在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我觉得还是按照环评批复标准执行,但要注意对照现行标准进行评判。毕竟,不可能验收完立刻就要整改吧。监测要注意的问题太多了,这里选取几点常见的问题进行探讨。
1、处理前监测。处理前监测一般是为了处理效率的计算,“技术指南”中规定,对不具备处理效率监测条件的(因安全和设施本身原因等),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即可。对于处理前的监测频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减少,一些处理前监测没有代表性的,监测也没有多少必要性。2、烟囱采样点位置。监测断面选择时的“前三后六”原则是一种最佳的要求,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要求时,采用加密布点的方法进行采样即可。3、监测频次。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4、质量监测。质量监测是针对环评报告或批复有明确要求的,但我觉得影响重大一类的,比如电镀、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的,尤其是对于垃圾发电等容易造成邻避效应的,环境质量监测更应该到位。毕竟,一旦有公众提出质疑,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是最重要的依据。
5、多个排气口的监测。同类型的可以5-20个取50%,20个以上取30%。这里要注意是“同类型”,一些监测单位把排气功率不同,甚至排放污染物不同的多排气口按上述原则缩少监测点,那是大错特错的。
7、厂界相邻时可以不用测噪声。这是一个好用的规则,测了反而没有代表性。9、低浓度烟尘验收监测。低浓度要用低度监测方法,不能用GB16157测定颗粒物浓度然后报<20mg/m3。 10、商业、商住、办公等验收。因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尚未有垃圾、废水产生,验收监测只进行没有工况条件要求方面的监测,一些必要的监测作为后续要求就行。1、施工期环境监理。一些生态型影响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比较复杂的行业,还是建议有这方面的内容。一般来说,验收要按照批复意见进行逐一对照,涉及到广东省的,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已经把施工期环境监理列入清理事项,可以不用加入。
2、清洁生产水平。企业验收时一般还没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应对的办法就是,拿几个重要指标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对比,说明情况然后留一个后续要求了事。3、在线监控和规范排污口。这是硬性要求,不可忽略。4、卫生防护距离。符合的说明,有变化的要想办法解决。鉴于卫生防护距离已经从强制转变为推荐,可以从预测影响和实测数据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但对于类似垃圾发电项目防护距离的文件规定,在没有废止之前,一定要严格执行。
6、应急预案。看审批意见有没有要求作为验收的要件。总之来说,环保自主验收之后,对企业的要求不是降低而是提高了,加上环评只是预期且理想的,可能会留给验收很多的坑,验收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目前的形势是,企业、监测单位、参会专家们,一不小心就是通报的对象。因此,除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测单位和专家,既要为企业解决问题出谋献策,又要心里有底应对督查,这就要求我们要吃透政策,用好规范,保证万无一失。
在29个明文规定的行业之外,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对关于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的重大变动进行判断,最好在报告里明明白白的写清楚。碰到增加备用柴油发电机之类的,我们一般会在监测结果合格的情况下一并验收。为什么说:项目总量计算时,工况达到75%以上的,总量计算直接按实测排放速率和生产时间计算。工况达不到75%的,按源强核定指南计算,即我们常说的绩效计算总量,要折算满负荷情况下的总量。我们都知道,环评审批的总量一般是按照达标浓度给的,合格的监测结果肯定会比达标浓度低,对企业有利。这在以前的验收管理办法以及造纸行业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中说得非常清楚。上述是造纸行业验收规范编制说明的内容,专业人员都知道编制说明是一种研究成果,具有权威地位。这里有一个情况值得注意,基于物料衡算去计算总量不一定是对的,验收监测人员一般会知道75%以上的工况就可以用监测结果计算,环评人员很多会以具体工况折算成满负荷的情况进行核算。
最近看到很多关于验收情况的通报,关于总量计算的要求总是认为“没有折算成满负荷的”,这明显是个误解,应该是没有吃透验收规范的结果。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里是这样要求的:有时候也觉得好笑,比如一个房地产项目吧,已经从报告书向报告表又降为登记表,如果对其进行验收的时候发现重大变动,重新环评则填一个登记表了事,也无所谓的验收啊。
所以上述的征求意见还是挺接通地气的。也就是说,本人赞同环评类别已经降为登记表的可以不用验收。还有,即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可见,法律的原则是从轻从新,环评类别已经转为登记表的,可以不用验收。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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