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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现有厂房安装生产设备,未进行生产调试,是否属于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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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现有厂房安装生产设备,未进行生产调试,是否属于未批先建?

租赁现有厂房、自行安装生产设备,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前期投入。在目前投资和需求均放缓的大背景下,不失为一个开创新企业的好办法。

不过,这种情形下企业常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安装设备也没有破土动工,应该不是建设行为吧?只要在生产调试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就可以了吧?」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生态环境部的规范性文件是怎么说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2018】18号)指出:“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从文义和逻辑上推断,租赁厂房相当于企业通过租赁厂房越过了「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破土开槽施工」的阶段,直接到了安装生产设备的阶段,因此,可以认定租赁现有厂房、并开始安装设备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建」。

我们再来看看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个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首次发现当事人有该情形的,可以免予处罚。

《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也有类似的规定: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我们再来看一个具体案例是怎么处理和认定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开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第三批),其中公开了一则针对未批先建行政处罚决定举报的处理结果。

2019年,肇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熙冠纸制品加工厂“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做出6000元罚款处理,但举报人质疑处罚结果过轻。

具体案情为:2019年5月22日,原肇州县环保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熙冠纸制品加工厂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原租用厂房安装设备,共投资60万元。2019年5月25日,原肇州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先后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决字〔2019〕1号),处罚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已执行完毕。

调查结果显示:该建设项目属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2018年10月开始建设。由于企业对该建设项目未立项,依据购货方提供的二手设备采购合同核算投资额,共投资60万元。2019年5月,原肇州县环保局发现违法行为。

由于该企业利用原租用厂房安装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黑发〔2019〕4号)第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肇州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该企业在2019年5月仅是在安装设备,无生产行为,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应执行1%的处罚,行政处罚6000元。因此,督查整改组认为,举报情况不属实。肇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的处罚均依法、依规、依程序、依标准办理。

可见,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也普遍将租赁现有厂房、并开始安装设备的行为认定为「未批先建」。

目前经济发展放缓的大背景下,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应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不过,在创业创新的同时也要知法守法,这样令自己的创业之路少些坎坷、多添好运,这是一件令国家、创业者、社会三赢的局面。

编辑:君君. 环评互联网
来源:未来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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