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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罚|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但未超过与集中污水处理厂约定进水浓度

本案例及其解读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编者按

一捆芹菜引发的争论还在发酵。今天让我们分享一则具有积极意义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例。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工业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机关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在超标行为发生后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修改单,撤销了工业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

首先我们对执法机关严谨、认真、专业的执法过程表示敬佩,不过,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本案可能并不需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45条第3款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当时执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上述规定,依据本案中当事人与公共污水处理厂签订的的废水处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进水浓度判断其排放行为是否超标。如其超标,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4项进行处罚。

不过, 我的判断建立在如下所示非常有限的案件信息之上,如有了解情况的朋友,欢迎私信交流。

2021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超标排污依法处罚的新旧标准适用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8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某白酒酿造企业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显示,其外排废水中COD浓度超出《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以下简称排放标准)表2 间接排放标准浓度限值。2020年11月20日,当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管理粗放问题。在冲洗作业场所时,将散落地面的已发酵的生产原料、残留酒精冲入沉淀池,导致总排口外排的COD浓度超出标准限值。超标废水经园区管网间接排放至城镇污水处理厂。该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因当事人申请于3月2日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2021年3月10日,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本案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审议查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945.2-2018)(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明确,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协商限值。2020年12月23日发布的“排放标准”修改单明确,对于间接排放情形,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本案中当事人已与公共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废水处理服务协议。根据排放标准新规定,当事人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不存在。该局终止了行政处罚程序,撤销立案及下达的执法文书。

法律分析

对于超标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何确定执行的排放标准是案件的关键。

本案执行的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排放标准”,但该标准“修改单”已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生效。

“修改单”明确: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决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同时,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技术导则”明确: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协商限值。本案中,当事人是白酒酿造企业,属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适用协商限值情形,且当事人已与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废水处理服务协议,应当执行协议确定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发生在2020年11月,符合上述“排放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鉴此,本案中超标准排放COD的违法行为事实不成立,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2、23条规定该局撤销了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要坚持正确适用国家技术法规。上述“排放标准”“技术导则”属于国家技术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wl注:2021修订)第37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单”这一新规定。

2.要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涉及排放标准“修改单”,其生效日期虽然在本案案发时间之后,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因此适用执行协议确定的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既对企业有利,又符合法律规则。

3.要坚持预防、纠正、惩戒相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通过行政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该局并未“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重视违法行为的纠正,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与服务功能的统一。该局多次现场指导当事企业完善生产废水收集系统,通过加强基础设施杜绝了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4.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该局在依法撤销立案的同时撤销已经下达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体现,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源:公众号安徽生态环境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未来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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