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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变化、项目无法获批,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技术服务单位赔偿环保设备购置费用?

本案例及其解读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编者按

今天分享一则因环保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获批,业主单位要求技术服务单位返还技术服务费用以及赔偿环保设备购置费用的合同纠纷。

本案对于厘清产能置换交易居间服务合同、环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实质标准,以及合同解除后双方须履行的责任。

政策变化、项目无法获批,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技术服务单位赔偿环保设备购置费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上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3079961A。

法定代表人:郭炷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8号盛南新都花园B区10座二层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981866338。

法定代表人:卢艺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艺中,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448853130。

法定代表人:范立亭。

案情简介

中协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艺中,股东卢艺中等6人,经营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评估,空气污染监测等。

2018年9月21日,砼展公司(甲方)与中协和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砼展公司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验收手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提交符合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内容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总费用12万元,其中建设项目环保手续3万元(环评项目监测0.8万元、环评会务1.7万元、取得环评批复0.5万元)、建设项目环保验收4万元(代理竣工验收0.5万元、监测费用1万元、专家验收报告0.8万元、验收会务1.2万元、代办排污许可证0.5万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万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1万元、风险评估编写1万元、专家会务3万元);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及检测费用的50%即6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并取得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甲方支付乙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费用的30%即3.6万元;乙方帮甲方取得申领排污许可证后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项目费用的20%即2.4万元;等等。

2018年9月25日,中协和公司(甲方)与砼展公司(乙方)签订《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指标为一条喷漆线产能过户、环评报建、审批申请、验收、应争预案和取得批复文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完成产能指标置换及排污指标到乙方指定的厂企;服务费用总金额为1050000元,其中1、产能指标交易价格为850000元,2、二三〇研究所编写环评与专家评定并取得批复文件80000元,3、中协和公司负责报建、审批申请、验收、应急预案120000元;合同签订三天内,乙方支付首期款950000元(含二三〇研究所编写环评40000元,中协和公司技术服务费60000元);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产能置换指标过户三天内,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产能置换指标费850000元,甲方30日内办理一条喷漆线产能过户手续,90日完成手续和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余款60000元按中协和公司的合同支付;余款40000元按二三〇研究所的合同支付;并指定款项汇入账户;甲方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把产能迁出及迁入手续办清;在收到甲方提供能有效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各类资料后三个月内提交送审稿;乙方一条喷漆线安装完成,且书面提出验收30日内,甲方完成临时排污许可证手续,90日内完成环保验收手续;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成产能置换手续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把乙方所付的850000元退还给乙方,若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外赔偿;若乙方的原因中途要求停办相关手续,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付的850000元;甲方不能按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能通过评审的,应当全额返还乙方支付中协和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二三〇研究所环评编写费40000元则无法返回;等等。

砼展公司(甲方)与二三〇研究所(乙方)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环境评价的技术服务工作;报酬80000元,合同签订后5日甲方支付40000元,项目取得环保局批复后,在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后5日,甲方支付40000元;等等。

2018年9月26日,砼展公司分别向中协和公司转账60000元、向二三〇研究所转账40000元、向卢艺中转账850000元。

同日,中协和公司向砼展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砼展公司科能指标转移费850000元。

中协和公司持有一份落款日期2018年12月10日、佛山市南海区××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出方)与砼展公司(转入方)(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订的《产能置换协议》,内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1号文,对于重点整治的项目要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因生产需要,××公司现将(喷漆生产线1条配套2支喷枪、烤干线1条)给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公司现的法定代表人胡啟森同意将(喷漆生产线1条配套2支喷枪、烤干线1条)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转给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2019年4月,二三〇研究所出具《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2019年4月25日,砼展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卢××(中协和公司员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报相关事宜。同日,砼展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书》,并附《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等文件。

2019年6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不同意<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意见的函》。

2019年8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南海区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域范围的通知》。

2020年9月7日,砼展公司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向中协和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诉讼中,砼展公司确认涉讼扩建项目不符合《关于划定南海区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域范围的通知》的要求。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砼展公司与中协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包含产能指标交易、协助项目环境报审等多项内容。就产能指标交易部分,中协和公司为提供技术服务企业,并无实体产业项目、经营范围,砼展公司清楚知道该情况;从双方陈述反映,砼展公司亦清楚知道拟受让的指标主体为第三方,仅认为受让方情况由中协和公司掌控而不清楚具体主体对象。指标交易出让方并非中协和公司,中协和公司受委托、提供信息、促成交易,中协和公司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交易标的物,双方之间为委托/居间关系。

砼展公司确认当时到佛山市南海区,不清楚签署了何种文件、不清楚文件相对方。砼展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即使该过程由中协和公司安排,文件由砼展公司签名盖章,应清楚了解其签署文件情况。中协和公司出示的《产能置换协议》虽为复印件,砼展公司对该文件签署并未能作出肯定或否定意思表示,作为签署方亦未能举证予以反驳,故法院确认该证据真实性,认定2018年12月10日砼展公司与××公司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签订该《产能置换协议》。

双方对协议约定“产能迁出及迁入手续办清”存在争议,砼展公司认为指的是砼展公司取得环保备案登记表(其上记载建设规模、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中协和公司认为指的是环保主管部门同意两企业间的产能迁移,迁出方、迁入方到环保主管部门签约备案。依砼展公司所述,环保备案登记表在环评通过后取得,而合同约定“在收到甲方提供能有效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各类资料后三个月内提交送审稿”,与30日内产能转移期限明显自相矛盾。故法院采纳中协和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已完成该合同条款内容。

依砼展公司主张,涉讼扩建项目现已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砼展公司作为委托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砼展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砼展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即使项目环评报审等由中协和公司提供服务指导,但项目自身条件水平应满足行政规管要求,该过程本应由双方协同进行。砼展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仍提交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7回复不通过要求修改,2019年8月8日环保政策变化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可归责于中协和公司,砼展公司主张中协和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依合同性质、履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前所述,产能转移部分,中协和公司已完成委托事项/促成交易,砼展公司请求中协和公司退回该部分850000元款项的主张于法无据。即使砼展公司认为产能指标无使用需要,就款项结算亦应向转移相对方非而中协和公司主张权利。中协和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部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费用构成明细,结合本案实际完成情况,中协和公司返还30000元予砼展公司,砼展公司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二三〇研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部分,砼展公司与二三〇研究所签订的合同并无对服务内容、细项作出具体约定,而《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二三〇研究所环评编写费40000元不予退回,法院按该约定进行结算,砼展公司请求二三〇研究所返还40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款项经本案诉讼判决解除而进行相对结退处理,砼展公司请求计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中协和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卢艺中收款账户为合同指定帐户,该款项收取并不足以认定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砼展公司请求卢艺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砼展公司与中协和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二、中协和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000元予砼展公司;三、驳回砼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76.75元(砼展公司已预交),由砼展公司负担11381.75元,由中协和公司负担595元。砼展公司多预交诉讼费的595元,在判决生效后经砼展公司书面申请,法院予以退还。中协和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请求

砼展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砼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协和公司、卢艺中、二三〇研究所承担。

本院依法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狮山监督管理所发函调查。该所向本院回复了加盖了“与原件相符”印章的《产能置换协议》。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二审争议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案由的确定问题。

经审查,首先,《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的协议名称显示存在产能置换交易及环评服务等合同关系。该协议第二条明确服务费用总额105万元,包括了产能指标交易价格850000元、二三〇研究所编写环评与专家评定并取得批复文件80000元、中协和公司报建、审批申请、验收、应急预案120000元,亦即合同交易总额包含了三个部分。其次,《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指标为……”,第二条约定“产能指标交易价格为850000元”,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双方成立指标转让的法律关系,而中协和公司是否相应的产能指标所有人并不影响其在上述合同中成为交易相对方。结合案涉《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并无中协和公司只提供居间服务的约定,亦无有关委托费用数额或计算方法的约定,足以认定砼展公司与中协和公司并非委托合同关系。由于案涉合同涉及产能指标置换交易及环评服务等多项内容,故本案应为合同纠纷。

关于涉案《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第1项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指标为一条喷漆线产能过户、环评报建、审批申请、验收、应急预案和取得批复文件”。第2项约定“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完成产能指标置换及排污指标到乙方指定的厂企。”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中协和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转让产能指标给砼展公司并完成该指标的置换和过户,而并非仅仅是组织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因此中协和公司以砼展公司已经与××公司签署《产能置换协议》为由主张中协和公司已完成相应的产能指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能成立。砼展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明显是为了获得产能指标及排污指标及相应的环评审批批复,但案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砼展公司并未能实现该合同目的且已确定无法实现。

其次,《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第3项明确“甲方不能按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或不能通过评审的,应当全额返还乙方支付中协和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二三〇研究所环评编写费40000元则无法返回”。该条款并未区分中协和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范围。结合第二条“服务的费用”包含了产能指标交易价格85万元在内的三部分费用,因此,砼展公司主张该第五条服务费用包含了第二条“服务的费用”中的85万元,理由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的规定,及上述合同约定,砼展公司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协和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款项85万元。由于砼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涉案起诉状送达前已向中协和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故本院仅确认其请求从涉案起诉状送达至中协和公司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对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案涉《产能置换交易与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完成期限,但砼展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申请书》,砼展公司对此未能举证是因中协和公司迟延履行所致。且,由于是否获得环评批复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在未取得相应环评审批手续前,砼展公司购置相应生产设备的商业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砼展公司要求中协和公司按一则e好e zz zz zz z环保设备价值赔偿相应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砼展公司要求中协和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6万元的问题,基于中协和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确提供了部分服务,一审综合本案情况酌定返还3万元,并无不当。由于砼展公司要求返还款项的主张已于起诉状送达至中协和公司,故中协和公司应自该日起负有返还的责任,故本院对砼展公司请求自该日起的相应利息的主张予以采纳,对其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砼展公司要求二三〇研究所返还环评编写费4万元,及卢艺中对中协和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责任的相关请求,一审对此阐述详细,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再赘述。砼展公司申请本院对砼展公司、××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7日在环保部门的环保备案登记资料,由于是否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即该调查取证并非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砼展公司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2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2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2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四、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8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7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1976.75元,由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613.94元,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10362.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3.5元,由佛山市南海砼展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880.32元,广东中协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12073.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贾小平

审 判 员  李秀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碧姬

书 记 员  邓斯敏

裁判文书编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5138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他他. 环评互联网

来源:未来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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