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的通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的通知
云环通〔2022〕131号
一、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的方式
二、项目环评可打捆审批的情形
(一)小微企业项目
各类开发区、自贸区等区域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开发区规划已审批并落实相关要求;
2.《》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或溶剂油墨或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10吨。
(二)基础设施项目
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2.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
(三)应急保供煤矿项目
煤炭开采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省政府整治煤炭行业煤矿清单”的保留煤矿。
2.在同一煤炭矿区内且该矿区总体规划已批准。
3.为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应急保供煤矿。
三、需重点明确的事项
(一)规范环评文件编制。环评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的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环评导则等规范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同一开发区的可共区域环评相关评价成果。
(二)严格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打捆审批的程序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管理规定》。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应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评报告表,如果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停止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昆明、曲靖、玉溪、红河4个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先行先试,其他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要主动向辖区服务对象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条件、有意向开展打捆审批的建设项目及相关单位,要主动服务,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各州(市)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好生态保护红线、法律法规底线、产业政策控制线,严把环境准入关。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采取环评打捆方式审批,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任何单位开展环评打捆审批。
(三)工业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需在合规的开发区、自贸区内实施。属于“两高”项目的,应当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审批、建设的有关要求。
(四)各州(市)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大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各州(市)要及时总结环评打捆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形成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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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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