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微课堂‖云雷聊法之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
赵云雷,供职于山西省阳城县自然资源局。自然人爱自由,法律人讲法治
民法总则
这是一部新法,也可以说是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实践的结晶和创新。盛世修法,由此可预知,伴随着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新中国的民法典即将诞生,中国百年的法治梦想为期不远。
《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法各组成部分的规范,如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等。其创新规定很多,比如: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将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弱化精神病人的提法,适应老龄化社会现实;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延长到三年等等。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个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对现实生活中的好多事情会产生影响。比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了,胎儿就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了,具有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仲裁、诉讼的权利。那胎儿怎么能参加这些活动呢?不是开玩笑吧?还真不是开玩笑,胎儿即可参加这些活动,其民事权利一般由其父母代理行使。这个也好理解,因为胎儿在法律上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后,就在法律上取得了民事主体的地位。其他分家析产、继承了,等等都会涉及到胎儿权益的保护,与世界接轨吧。
张三老婆怀了个大肚子,在事故中受伤,当时未能查出胎儿是否在事故中受到伤害,到胎儿娩出后了,才发现在事故中受伤造成终生残疾,或者出生后不久即因受本次事故伤害导致死亡。这下,利害关系来了。因为胎儿一旦出生即获得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排除医疗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胎儿受到伤害以外,事故责任人可能需要赔偿新生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等,赔偿金额可能巨大,这将直接涉及到事故各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第九章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在权利上睡眠,但时效过短也会造成利益失衡。短也不是,长也不是,只能折中一下了,改为了三年,此较为妥当,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个规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力自己要及时行使,自己都不当回事,睡大觉,超了时效,过了期,到了法院是不会和你认亲戚的,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民法通则
这部法律可以说是民事法律的元老了,颁布实施的够早了,30多年了,现在还没有废止。也可以这样说: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
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好多毛病也暴露出来了,国家就又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以弥补不足。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民法通则可能被逐渐替代。是这么说的,新实施的《民法总则》,是以《民法总则》为基础进行的编纂,基本吸收了其中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现在两法并存,在并存共用的阶段,对于两法均有规定的内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但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一条漏洞较大,政策大于法律的现象经常发生,现在不行了,法律更加完备了,政策干预法律的情况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明显地可以看出,没了“政策”,要让政策淡化出去,不要人治,要法治,尽管在路上。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这个首先是法律规定为你的,才能是你的,其次,是你的,你也不能随便处分,意思是说,你这个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也可以说你这个所有权是个不完全的所有权。你不能跟混世魔王程咬金一样,弄个“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的理由,以为你的土地你做主,你想怎么就怎么,大耍“三板斧”,吓唬胆小的,糊弄老百姓,大搞非农建设,或者倒卖集体土地,“丧土失地”,从中渔利。耍个两板斧子还是允许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发包了、流转了、将来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了,等等,还是可以的,但第三板斧子最好留着备用,轻易不要出手,否则就会触电,有规矩管着,非农建设、所有权的处分等得按规矩办。
担保法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这些都是原原本本的法条。生活中经常有亲戚朋友让你担保,特别是一些做生意的银行的小额贷款的(真是买房或救急什么的不说),说是信用担保,说签个字就完事了。过一段时间,你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要你出庭,你被告了,因为你给人家作了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你感到很意外很无奈。特别是,要执行了,你有财产尤其是有固定的工资(社会上好多人包括银行的就瞄准了挣工资的人来作担保,怂恿借款人找行政事业人员作担保人,有保障吗),而被担保人的财产都转移了,或真的没有,这下好了,法院要执行你的工资。你说冤不冤,本来做好事,为朋友两肋插刀,讲义气,这下一月就那么一点一点的收入,被弄走了一部分,你那小媳妇大为光火,不过日子了?
其实,保证担保这里面还是又说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大有不同,真想讲义气,脸面过不去,特别是对那些做生意的银行的搞小额贷款的等经济利益太重的,你就弄个一般保证,穷尽一切手段了,朋友如是还不起账,履不了约,那你这保证也算救急了,仁至义尽,宁可你负我,我绝不负你,不会当曹操。如果人家有财产,给你弄个假离婚、或转移,让你背上连带责任,法院可是不跟你讲这个,先弄好弄的,执行你的工资是有拿的多省劲。当然,那些债权人、搞小额贷款的什么,也不是傻,非得让你在连带保证合同上签字,一般保证的不干,那就看你的选择了。找个借口,我不是不给担保,真还不起账了,担保可以,不能是连带责任保证,就弄个一般保证(务必写清)好了,把皮球踢给被担保人,让他跟债权人商量。
另外,一些财产的抵押,比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等等,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效力如何也有规定,搞不动产登记的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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