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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二、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省(区、市)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具体要求另行印发)。对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需一并排查。 

  三、立即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情形。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做好工作指导,明确划定要求,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对各县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于各地在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将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四、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各省(区、市)禁养区规范调整工作报告,连同各县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禁养区划定依据、调整前后的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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