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的通知
摄影/郑其芳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推乡村振兴的
通 知
桂自然资规〔2019〕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桂发〔2019〕1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推我区乡村振兴,现就实施点状供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点状供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按照建筑物占地面积等进行点状布局,根据规划条件点状供应,且单个“点状”使用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亩,开发建设服务于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
(一)以下情形可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森林经营单位自用的管理和生活用地;
3.休闲农业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4.乡村旅游用地,包括自驾房车营地、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码头、民俗体验、停车场、旅游公厕等;
5.依托于山水田林湖海湿地的旅游项目用地;
6.农业产业设施用地,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兴建的公共农业设施等;
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用地;
8.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点状供地条件的其他用地。
(二)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供地范围:
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不符合国家允许占用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
3.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中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的项目用地;
4.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
5.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6.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7.挖山填(挖)湖填海、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8.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
9.集中加工园区;
10.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输变电线路塔基、风电场塔基及升压变电站、输油(气)管道阀室及分输站、通信塔基等点状项目用地可参照点状供地政策执行。
二、规范点状供地规划管理
统筹点状供地规划安排。各地应统筹乡村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用地布局,科学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用地布局,将乡村产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保障点状供地范围的项目建设。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落实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更新县或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数据库。
预留规划实施弹性。在开展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过渡时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剩余,因选址未确定,未落实建设用地布局的点状供地建设项目,用地能在县或乡镇级规划同类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前提下,视同符合规划,但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要完善规划局部调整手续,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对剩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点状供地建设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点状供地建设项目,可依据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时做好统筹衔接。
三、合理保障点状供地年度计划指标
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对符合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保障范围的点状供地项目按照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核销流程进行用地报批。鼓励预留10%本县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用于安排点状供地项目建设。
四、完善用地审批服务
点状供地项目用地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基础,坚持因地制宜,高效利用,充分利用项目区域的地形地貌和资源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按照实际用地需求分类审批管理。
(一)项目用地管控要求。
用途管控。对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单独组件),按建设用地管理;项目用地符合农村道路、农业设施、林道建设条件的,按农村道路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不直接固化地面、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按原用途管理。
权属管控。对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生态保留用地,由原土地权利人以租赁方式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仍按集体农用地管理。
(二)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
简化点状供地项目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办理。对符合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点状供地项目,根据项目总平面图确定的功能布局和项目用地标准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规划许可审批;对视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项目,按符合规划情形审批上述行政许可,在用地预审阶段无需进行规划调整或规划数据库更新;对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项目,需依法依规修改规划后审批上述行政许可。
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按其规划用途要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点状用地项目中,多个项目地块已形成封闭区域的建设用地,其内部的插花地、夹心地以及必要的建筑间距等用地,应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供地前期工作。
供地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其他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
五、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按项目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为单个地块的,按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为多个地块的,可按所有地块组合供地。点状供地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类型和比例的,应按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点状供地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项目建设用地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
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可将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节地技术、配套配建、改变用途、转让限制等要求,及约定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及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
六、规范点状供地确权登记
点状供地按照“以宗确权,一证多地”的原则进行确权登记,即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确权,同一个项目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同一个项目内各地块可根据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对项目内的多宗土地进行确权,并明确每个宗地具体用途的分摊面积,并在同一本不动产权证上以予注明)。除法律法规、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外,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及抵押限制予以明确,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予以注记。
七、严格全过程监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工作,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监管制度,按“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点状供地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督促业主按相关约定开工建设,防止项目用地出现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情况。
严格限制点状供地项目范围,防止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点状供地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大棚房”及别墅类项目等违法用地行为。要严格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缩小征地范围,严禁各类点状供地项目通过办理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变通手续进行非农业建设。要严格点状供地地价管理,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出让底价,防止造成土地资产流失。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点状供地和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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