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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在土地、规划管理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要追责问责!
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拥有宅基地审批权、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有的省份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领域部分执法权下放乡镇和街道,《城乡规划法》赋予乡镇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权。但有的地方乡镇不认真履职尽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现此类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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