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程建设取土用地管理
暂行规定
北政规〔2019〕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的取土行为,实现统一规划、采治结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土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外取土用地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取土用地,是指取土单位为了项目建设需要,取用土资源用地的行为。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取土规划并审查批准。取土规划应当明确取土区及其坐标范围、可取最大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复垦复绿标准等。经批准的取土规划应当公开。因实施项目建设需要取土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规划的取土区内进行。重大线性工程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可另行选取取土点。另行选取取土点的,取土单位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及取土区坐标范围、取用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复垦复绿标准,经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研究,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取土规划,应当报送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六条
编制取土规划或选定取土点前,县(区)人民政府或取土单位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拟选取土区(取土点)范围内的土样进行勘查,出具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所列矿种的意见,确定可取土资源的土方量。取用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所列矿种土资源的,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第七条
取土规划或其他取土点的选址应优先选取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控制取土标高,不得取用低于经批准的标高以下的土资源。可利用荒山或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取土。(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三)国家Ⅰ级保护林地、湿地公园、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四)堤防工程、水库库区、闸坝、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五)主要河流及铁路、重要公路、油气管道、供电线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一)取土单位应当根据公开的取土规划提出意向取土点并编制《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报送县(区)自然资源局。《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应同时提出拟选取的取土点及其坐标范围、拟取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等相关内容。(二)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取土规划及申请人提交的《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等材料,提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相关专业的专家审查同意后,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书。县(区)政府组织审查《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时,应同时对取土点选取的合理性、可取最大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复垦复绿标准、土地复垦费用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保土地复垦达到规定的要求。(三)取土单位根据《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组织申请材料向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交临时用地(取土)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四)取土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领取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按照经批准的《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取土和开展复垦复绿。第十条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下事项:涉及用地面积150亩以下(含本数)且取土方量10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取土临时用地审批。其余取土临时用地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取土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再行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并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制定审批细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把关,程序规范,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第十一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取土的,其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月。取土完成后应当在5个月内根据《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取土场的复垦复绿。第十二条
取土单位需向取土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缴交权益金,缴交标准为1元/立方米。第十三条
取土单位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第十四条
取土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自验通过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鼓励将取土场复垦为耕地或对取土损毁的劣质耕地实施提质改造,复垦的新增耕地可按规定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奖励办法。第十六条
取土单位在取土及运输过程中,损毁农村道路等设施的,由取土单位负责修复。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为取土用地日常监管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取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案取土,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和标高,并负责取土项目安全生产。取土过程中如发现《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的矿产资源必须立即停止取土,并报告县(区)自然资源局。第十九条
取土单位不按规定取土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土或履行其义务,并依法查处。未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取土单位必须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直至验收合格。取土单位拒绝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使用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复垦保证金不能满足复垦工作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取土单位承担。取土单位在取土中不履行相关义务构成不诚信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予批准新的工程项目取土申请。第二十条
负责取土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取土和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取土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暂行规定》出台的必要性
为解决北海市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线性工程急需的基础土方回填问题,规范和简化取土审批程序,强化取土复垦复绿工作监管,实现统一规划、采治结合、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在工程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方面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为北海市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解决取土临时用地管理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针对北海市工程项目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对工程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理清思路,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程项目建设取土用地管理工作。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规划先行,先行划定取土区。《暂行规定》要求,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取土的,应当在县区政府规划的取土区内进行。选址方案及取土区坐标范围、取用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复垦复绿标准,经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研究,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划定取土区时,要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出具是否属矿产资源的意见。
(二)规范了取土申请审批程序。对提交申请、土样的测量和评估、编制《取土方案》以及临时用地(取土)申请等流程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明确了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取土选址作为申请临时用地的依据。《暂行规定》对取土临时用地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做了规定。
(四)对临时用地补偿事项进行了说明。临时用地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规定执行。
(五)对取土后落实复垦进行了规定。对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严格按照《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和验收工作等做了规定。
(六)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监管的职责。取土场所在的的县、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各单位各部门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要严格自律、廉洁奉公;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主要特点:
(一)规范有序。主要体现在先编制取土规划,明确了取土区规划选址。《暂行规定》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取土的,应当在县区政府规划的取土区内进行。选址方案及取土区坐标范围、取用土方量、取土控制标高、复垦复绿标准,经县(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研究,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审批便捷。审批体现在以县区基层为主,取土临时用地主要由县(区)自然资源局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的规定办理。
(三)保护生态。《暂行规定》明确对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严格按照《取土场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和验收工作等做了规定,通过落实对复垦的严格要求和严格监管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取土不按矿产资源管理。编制取土规划或选定取土点前,县(区)人民政府或取土单位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拟选取土区(取土点)范围内的土样进行勘查,出具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所列矿种的意见,确定可取土资源的土方量。
取用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所列矿种土资源的,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二)关于取土点范围。取土规划或其他取土点的选址应优先选取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控制取土标高,不得取用低于经批准的标高以下的土资源。可利用荒山或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取土。
(三)关于工程取土点选址。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2.国防设施圈定地带内;3.国家Ⅰ级保护林地、湿地公园、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堤防工程、水库库区、闸坝、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5.主要河流及铁路、重要公路、油气管道、供电线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6.污染地块;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等禁止建设区内选址。
(四)关于批准文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下事项:涉及用地面积150亩以下(含本数)且取土方量10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取土临时用地审批。其余取土临时用地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取土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再行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并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制定审批细则,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把关,程序规范,同时将批准文件抄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权益金收取标准参考国家矿业权市场基准价格制定办法。根据收入权益法,就是按照矿山的收益,计算一个权益系数(3.5%到4.5%),就高采用4.5%的比例,按照市场价20-25元/立方米,参考自治区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规定权益金收取标准按1元/立方米收取。权益金由县(区)财政收取。
(六)关于土地复垦。取土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并自验通过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未履行复垦义务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取土单位必须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直至验收合格。取土单位拒绝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使用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复垦保证金不能满足复垦工作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取土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