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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未恢复?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01.


2017年8月11日,贵州省黔西县某砂石有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主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该公司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通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方式,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从事砂石开采活动。2017年,该公司因环保问题,被黔西县环保部门处以5.8万元的罚款。2018年7月1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判处刑罚。2018年9月12日,黔西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处罚款1.93万元。
2020年9月,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现场调查发现,被告公司虽缴纳了罚款,但在生产过程中,并未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恢复。经现场勘测定界,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1372公顷(折合62.058亩),该项目用地均为限制建设区。其中,林地3.6282公顷、非基本农田0.0919公顷已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基本农田0.0487公顷已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剩余0.3684公顷基本农田未复垦修复。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02.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挖砂、采石,对国家的土地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虽然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刑罚,被告公司缴纳了罚款,取得了使用林地和部分土地的审批手续,但未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修复,其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判决被告某砂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农用地的非法占用,限期自行复垦修复,并经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复,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4.43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03.


本案是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发后一直未进行恢复,人民法院判令其对耕地进行复垦或缴纳环境修复费用。本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复垦现场挂牌设立了“贵州省毕节市耕地保护警示教育基地”,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公众认识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形成自觉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来源:i自然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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