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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农办〔2021〕24号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不按规划使用宅基地、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未批先建等问题屡禁不止,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
(一)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明确县域村庄分类。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节奏,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推进,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快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到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二)合理划定宅基地范围。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益设施等用地。中心村、人口数量大和宅基地刚需较多的村庄,要预留足量的宅基地用地,引导农民有序集中建房。农民已建成住房符合“一户一宅”或“户有所居”规定、符合宅基地用地标准、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原则上纳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新增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尽量减少村庄住房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干扰,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树,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区,满足铁路、公路等设施退让要求。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集中建设。
(三)严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建房应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在审批宅基地用地时,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前,已依法批准的原乡镇村庄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作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四)指导做好农村住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村庄规划,体现“安全、绿色、环保、适用、美观”要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要推荐具有乡土风貌、地域建筑特色、体现时代气息的通用设计方案,供建房农户选用,并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农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且在我省施工许可限额范围内,经批准的限额以上工程应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保障用地合理需求
(一)开展宅基地用地需求调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摸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农村村民有合理用地需求的,应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村内现有闲置宅基地、依法收回的宅基地以及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要优先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宅基地需求,确保农民建房刚性需要。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二)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国家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足额保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台账,确保计划管理封闭、规范运行。鼓励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等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多形式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宅基地需求主要通过闲置利用,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闲置宅基地有偿转让和制定补偿政策引导自愿有偿退出来解决,同时利用村内空闲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建房需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主要通过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三、规范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依法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及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农村村民翻建和改扩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超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面积,1982年以前分配的较大宅基地翻建和改扩建限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参考当地宅基地实际面积情况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不允许进行翻建和改扩建,可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二)建立用地建房全程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单位组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健全联审联办制度,推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相关事项的工作指导。限额以上工程应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后,方可组织建设,并接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强化宅基地和建房综合执法。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和省政府其他有关通知规定,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将涉及到的宅基地、违反规划、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等行政处罚事项下放乡镇和街道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及时有效承接相应的行政处罚事权,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组织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乡镇和街道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劝阻并通知有关部门查处,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县级政府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做好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和工作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对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河北省下放乡镇和街道涉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四)分类加强用地建房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在原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的审批管理手续,规划撤并村鼓励通过易地安置、易地新建、联村并建等方式保障住房需求。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村庄,不得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不再允许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只可以进行原状维修,但在改造实施方案未批准前,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一户一宅”的,允许进行危房原址翻建。进行危房原址翻建,应经鉴定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向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住宅控制在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原基底范围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暂时未纳入近期改造计划、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建房标准的村民可以进行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庄村民住宅的翻建和改扩建,可遵循“依法、便民、务实”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进行建设,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管。城镇开发边界及边界内村庄翻建和改扩建审批、执法程序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完善审批程序
(一)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需要施工许可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单独分批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转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申报一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用审批,确有必要的,可按需适时组织报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二)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实地审查,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经农户申请、村组审查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四)完善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基层宅基地管理体系。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同推进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负有主责,要加强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统一受理、集中审批、全程监管、综合执法”管理机制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纠纷调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和报告等工作,每村至少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要完善村级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制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宅基地管理合法有序。
(二)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村庄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指导和监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推进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推广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导则,指导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和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三)扎实做好信息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联合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在充分共享最新规划编制、国土调查、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宅基地补充调查、验证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查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现状及“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等情况。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等工作,依托村两委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予以化解。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政策的意识,增强依法管理、集约使用宅基地的自觉性。
(四)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的未批先建、不按照规划许可证和批准书要求进行建设的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在建工程一律经审批后再施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深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并严格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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