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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地采砂:判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承包土地非法采砂获利 

2018年12月,宋某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一开发区15户村民的集体土地。

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在承包土地内采砂并销售,从中非法获利。期间,土地管理部门三次查获并罚款6.5万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经自然资源部门鉴定评估,宋某非法采砂1.9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2万元,涉案土地复垦费用34万元。

后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宋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宋某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与本案系同一事实,行政罚款6.5万元予以折抵罚金。

宋某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刑法》《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4万元(已缴纳)。该判决已生效。

多元共治守护耕地“命根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宋某承包村民集体土地非法采砂,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严法治观和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宋某非法采矿刑事责任,依法认定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将其主动履行民事责任情形作为刑事处罚酌情从轻情节,明确以其就同一事实缴纳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统筹协调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

该案系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合力共同守护耕地“红线”、环保底线,建设美丽中国。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转自: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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