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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二调”之前的违法用地,可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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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查看),对国有企业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01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或权属来源材料不全,但无权属争议的土地,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点击查看)等政策确权登记。
02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在符合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落实到位、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依规落实处理(处罚)措施后,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补办土地转用征收手续,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完善土地征应手续。
Q
存在争议的怎么办?
A
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经争议当事人共同指认范围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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