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压(抽、排)泵站、水厂。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