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学习笔记(一)
一、印花税应税行为:
(一)应税行为:
1.书立应税凭证行为;2.进行证券交易行为。
(二)应税行为发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凭证、进行交易;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
(三)特别注意:
与原印花税条例相比:应税行为多了“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少了“领受”行为。
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一)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特殊事项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1.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案例】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乙银行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甲公司提供资金以乙银行名义发放贷款。后来,乙银行与借款单位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则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乙银行和借款人丙公司,不包括委托人甲公司。
2.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三)印花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一栋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
(1)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有代理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2)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美国B公司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可以境内租赁服务提供方(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中国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应税凭证
(一)应税凭证种类: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注意:应税凭证不再包括原条例征税范围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应税合同(根据《民法典》对各类合同的定义整理):
1.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注意:应税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2.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仅包括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是按产权转移数据交印花税;
(2)个人动产买卖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4.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0.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三)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相关书据不在征税范围内。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注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四)营业账簿: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五)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案例】中国A公司将其境内子公司的股权向美国B公司转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案例】中国甲公司将其专利权向德国乙公司转让,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德国乙公司将其专利权向中国甲公司转让,甲公司在境内使用,双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德国乙公司将其专利权向中国甲公司转让,甲公司在德国境内使用,双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案例】中国A公司给美国B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需要在中国境内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案例】美国B公司在美国为中国A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即使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双方签订的仓储服务合同也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六)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七)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卖出时征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长期投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