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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终于忍不住,开出史上最大罚单!一次假,10倍罚!

深圳梦 2021-02-21
近期,《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因涉嫌抄袭、造假,引发社会关注。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事件,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记分决定书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报告书显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被记15分失信记分,并处罚款320万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被处以罚款100万元;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被处以罚款200万元经核算,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为人民币64万元,因严重抄袭,导致三家机构合计被罚620万。这意味着,一次造假,带来近10倍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3年前,深圳开出广东史上最大环保罚单:426万元!2020年这一次的620万元罚单又一次刷新纪录。而且因此事件,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宣布将退回项目全部费用。这种惩罚力度,可谓是“零容忍”!
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透露:2019年该局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利剑三号”执法行动,通过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科技执法等“组合拳”,“零容忍”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据统计,2019年全市共出动环保执法人员23.8万人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337宗,处罚金额1.64亿元,其中实施查封扣押155宗,限产停产22宗,取缔关停18宗,移送公安行政拘留59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0宗。全年媒体曝光企业违法信息223家,企业登报道歉141家,执法震慑效果显著。另外,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底透露,2018年以来深圳市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金额位列全国第二。



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造假案处理:

失信记分,最高罚款320万!


南方网2020年6月7日讯 今年3月份,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后引起舆论热议,不少网友担忧航道疏浚工程或将对深圳湾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之后不久,《报告书》因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涉嫌抄袭造假再度引爆舆论。

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造假案已有处理结果


近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9日、5月15日分别作出“深环罚字[2020]第001号”“深环罚字[2020]第002号”“深环罚字[2020]第003号”“深环罚字[2020]第004号”共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5月18日作出“深环失决字[2020]第001号”“深环失决字[2020]第002号”共2份失信记分决定书。


深环罚字[202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根据《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责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深环罚字[2020]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但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按照《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责任,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据深环罚字[2020]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失决字[2020]第001号失信记分决定书显示,经调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处以罚款人民币320万元,单位失信记分15分。


据深环罚字[2020]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失决字[2020]第002号失信记分决定书显示,《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徐某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失信记分20分。


根据上述6份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记分决定书,可以再度回顾《报告书》涉嫌抄袭造假一事的始末。


2020年1月7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单位,与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委托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


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央视曝光深圳湾航道疏浚项目环评报告抄袭,“湛江”出现35次


经统计,这份“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出现“湛江”字眼的次数有35次,包括“湛江湾”“湛江港”等,以及“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等内容。
据深圳湾航道疏浚项目的主管单位——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介绍,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深圳市拟对现有的深圳湾航道进行疏浚,将目前的300吨级航道拓展到千吨级,因此需要将航道加深约1.5米。 
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主任 郑晓峰:我们施工的这个地方离红树林保护区还有7公里左右,是在保护区限制范围之内,这个限制范围施工就是要做环评,要经过批准才行。 

深圳航道事务中心通过招投标,确定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包括进行环评。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标后,将环评这项工作分包给了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公布的调查过程显示,从2019年12月底,相关技术团队就开始投入工作。今年1月19日、3月3日和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陆续将环评报告进行了3次挂网公示,在第3次公示期间,市民发现了环评报告存在抄袭的问题。


处理结果公布!

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行政处罚、失信记分”决定书:

中科院南海所计15分罚款320万元;

编制人员计20分禁业5年……



近日,深圳湾航道疏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被发现出现另一个城市的名字“湛江”,出现次数达35次,涉嫌抄袭造假。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承担环评工作,环评报告被曝存在抄袭,此事引起多方关注,央视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5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对该事件的编制单位中科院南海所和编制人员下达的行政处罚和失信记分决定书。

①关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记分决定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经核算,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为人民币64万元(单位以万元计,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海域使用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价清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1号)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经复核,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集体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应当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圆整)。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15日附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一、失信记分事实和证据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你单位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你单位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未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也未按规定建立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完整档案。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针对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我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罚字[2020]第003号)为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单位失信记分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失告字[2020]第1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关于商请免除环境影响评价失信计分的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为证。经复核,部分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失信记分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失信记分依据、失信行为及记分数你单位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0分你单位对《报告书》的内容未进行审核把关,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失信记分3分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建立《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2分以上合计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5分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郑芸菲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18日附相关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第六款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编制单位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失信记分3分。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2分:(一)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②关于编制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失信记分决定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你本人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经调查,你主持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你本人身份证、你本人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中国科学院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2号)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之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经复核,对你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集体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罚适当,应当对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芸菲   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15日附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一、失信记分事实和证据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的编制单位。由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开展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你本人是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主持人兼主要编制人员。经调查,你主持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你本人身份证、你本人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中国科学院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相关合同评审资料、《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环罚字[2020]第004号)为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你失信记分的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告知书》(深环失告字[2020]第2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失信记分告知书之陈述申辩意见》为证。经复核,部分采纳你的申辩意见,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对你作出失信记分决定。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和告知,并对调查结果和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失信记分依据、失信行为及记分数你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20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郑芸菲电话:83580244    传真:8359446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18日附相关依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环罚字[2020]第001号

机构名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

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负责人:于宝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单位,与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航道事务中心)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委托航道事务中心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航道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航道事务中心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2020年3月19日,你单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你单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根据《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放弃本案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3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为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环罚字[2020]第002号

单位名称: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强南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由你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环评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办理规划、施工、环保等所有工程建设报批报建审批手续。你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委托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你单位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代理建设单位。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但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按照《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责任,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信息公开申请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放弃本案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环听告字[2020]第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为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上述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交指定银行,并领取罚款收据,将罚款收据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拒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准确核实你单位的履行情况,请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1号管理局二楼201室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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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环评报告抄袭湛江港项目被查

深圳湾环评报告抄袭:环保首道“闸门”岂可失守?

最近,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被指出现另一个城市的名字“湛江”,且出现次数达35次,涉嫌抄袭造假,引发关注。目前,案件已经进入立案处罚阶段,但相关讨论仍在继续。如何更好地将环评机制落到实处、根治形式主义顽疾,值得思考。
一、事件回顾● 网民:深圳湾环评报告造假,涉嫌抄袭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市交通运输局于1月19日、3月3日和3月19日分别对其进行公示)引发关注。有市民发现,这份报告中共出现35次“湛江”,并多次把深圳湾的情况套到了湛江港头上,例如“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项目建设可实现‘以湛江港为龙头,充分发挥其作为西南沿海地区主枢纽港的辐射功能’的目标”……这份环评报告,被指“抄袭忘改城市名”“视公共环境利益如儿戏”,引发热议。

今年3月27日《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因被人指出报告多处抄袭湛江港项目而再度引发热议。南都记者查阅该报告书原文件发现,多处提及“湛江”,其中包“本项目不会对湛江湾现有红树林造成影响”、“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是落实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体现”等。

3月28日,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发布说明称,已责成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立即终止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委托合同。同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报告书的编制单位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相关负责人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进行了约谈。

4月1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发布说明称,《报告书》确实存在抄袭的现象,并表示退回项目全部费用,后期不继续参与该项目工作。同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成立省市联合调查组,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问题进行调查。

● 环评责任单位:确认抄袭,启动问责调查

相关消息曝出后,这份环评报告的负责单位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成立调查小组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发布情况说明,表示涉事报告书部分内容与该所之前为湛江某项目编写的环评报告定性分析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确实存在抄袭;涉事报告书负责人徐玉芬私自对外提交公示文件,负有直接责任;该所对职工职务行为监管不到位。经协商,该所立即中止该项目合同,并退回全部费用,后期不继续参与该项目工作。同时,停止徐玉芬所有项目工作,并启动问责程序。
● 生态环境部:性质十分恶劣,依法查处
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这一事件暴露出抄袭、造假问题,性质十分恶劣,生态环境部已责成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要求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遏制环评文件造假和粗制滥造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文件质量。4月16日,@深圳生态环境发布消息称,省市联合调查组已完成对编制单位的调查取证,案件进入立案处罚阶段。
4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的调查进展,其中提到,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嫌抄袭造假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迅速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派员参与调查。省市联合调查组当天也通报,已完成对编制单位的调查取证,案件进入立案处罚阶段。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严格依法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刻汲取深圳湾环评抄袭事件教训,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对环评审批决策和环评制度执行的负面影响坚持“零容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28日告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4月28日提交《放弃听证、陈述申辩权利承诺书》,放弃本案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舆论关注度分析
连日来,该事件在网上传播,引发热议。《人民日报》、央视新闻、新华网、《检察日报》、光明网、@新京报、@晶报等纷纷予以关注,舆情热度持续上升。在对事件进行跟进的同时,媒体也纷纷发文,进行深度解析。
4月20日,微信公众号“法制日报”发表题为《环评变“坏评”,缺的不止一笔!》的文章指出,一份本应该严肃正视的环评报告,却因抄袭造假变成了一起“丑闻”,表面上看是有关人员粗心大意,有关机构把关不严,根本上说是形式主义作祟,拿来主义横行。彻底根除形式主义必须直面问题,实事求是,根据形式主义的不同表现形式,将注意力放在每一起事例、每一个“病灶”上,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靶向治疗,一个一个根除。环评事关公共利益,容不得任何弄虚作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尤其是这种复制、粘贴,连名字都不放过的“抄作业”,更要守好关口,严肃处理。
同日,新华网发表题为《环评“走心”环保才能不“走形”》的文章表示,每份环评报告背后,都是一个事关生态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抄作业”“走过场”的环评报告,不仅难以真实反映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更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和企业环境违法的“挡箭牌”。生态保护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绿色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被抛到脑后。只有环环都“走心”,才能捍卫环评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才能守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统计显示,截至4月23日,有关“深圳湾 环评 抄袭”的新闻有1155篇,微信文章490篇,微博417条,APP文章629篇。新浪微博中,由@新京报我们视频发起的话题#深圳湾一工程环评报告涉嫌抄袭#已有85.2万人阅读,946人参与讨论。
三、网民观点倾向性
抽取3516条网民评论,通过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观点挖掘系统解析发现,网民对此事的态度以负面情绪为主。网民关注地域最多的是广东、云南、浙江,关注最热词为“环评”“抄袭”“严惩”。整体来看,网民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 谴责抄袭行为(34%)
@等等等停停停:好好的“深圳湾”硬生生被抄成了“湛江港”,如此拙劣的“抄作业”手法,着实让人大跌眼镜。 @别法科关注我:造假很可怕,更可怕的是直接抄袭,因为他们更偷懒、更没底线。
● 环评报告应科学严谨(29%)
@五里朝晖:环评报告应基于扎实的调研做出,不是简单地“走个程序”“意思意思”,更不能变成拼拼凑凑、复制粘贴的文字把戏。
@临渊羡鱼子酱:环境问题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品质,环境保护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因此,环评作为环保第一道“闸门”绝不能失守。
● 期待各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惩处(22%)
@黑土豆丸子:希望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抓住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并加大对各类环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环评能真正发挥把关作用。
四、舆情解读
近期,本应严肃认真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环评报告,因抄袭造假引发全民吐槽。总体来看,此事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与讨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环保问题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众所周知,环评报告将影响一个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其实际意义远远高于外在形式,环境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公共安全及公民的切身利益。
问题由市民发现,被质疑审核机制不健全。从报道中可以看出,这份环评报告在网上公示了3次,最终被市民发现了问题——执笔单位、环评部门均未发现问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环评报告背后的审核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环评的作用被打了折扣。作为各类项目开工前的环境审核关口,环评报告必须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但此次事件中这份抄袭的报告,令人质疑此次环评根本无法起到为保护生态环境把关的作用。
在媒体及舆论的不断关注下,相关渉事机构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广东省及深圳市也将严肃查处。另外,生态环境部“坚决遏制环评文件造假和粗制滥造等问题”的表态,给公众吃下了定心丸。
1979年,我国正式确立环评制度。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施行,环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环评文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现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打了折扣。因此,进一步提升环评的质量,切实发挥环评的效用,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在加强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实施环评文件信用管理、打击形式主义作风、严惩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一旦出现诸如信息造假、内容抄袭等行为,需果断进行调查,并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从而“促使环评机构自觉把好环评质量关,更好地为无言的大自然‘代言’”。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舆情分析师 马丽丽)、深圳梦部分综合

来源:海洋知圈整理自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等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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