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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投条|10大天使盯上,“创业深圳湾”3大自主创新项目亮了+深圳印发: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深圳梦 2022-06-24
 


深圳投条 条条有料深圳是梦想之都,也是创业之城每一个美好梦想都值得尊重,每一份创业投资都值得关注!


落红不是无情物

——“创业深圳湾”天使路演会第六期举办


2021年4月2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国家工程实验室大楼503会议室,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导,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深圳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会和深圳中科新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科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投资大会”第34场暨“创业深圳湾”天使轮投融资创业项目路演活动第六期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精心筹备之后如期举办。参加本期路演的天使基金机构有:中科基金、英诺天使、弘德投资、比邻基金、时代伯乐、深商资本、大族控股等,市科协学会部王栋部长出席并观摩活动,活动全程通过腾讯会议进行了网络直播。



本次路演的第一个项目是以MOS为核心的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解决方案项目。公司以创新的IT+OT+ET技术为依托,打造的以MOS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并已得到行业持续成功的应用,致力于成为一个领先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在新能源电池制造域已经得到了蜂巢能源、国轩高科、派能科技等头部电池制造厂商的认可。



第二个参与项目是毫米波射频前端芯片项目。公司的核心业务是微波/毫米波通信、微波雷达感应等高端射频前端芯片设计,现阶段产品体系包括毫米波频率综合器、微波锁相环、毫米波混频器、毫米波相控阵TRX和微波雷达传感器。公司的产品与ADI、TI和Anokiwave巨头相比,在性能和成本上均具备很强的优势。



第三个项目是癌症早筛和癌症复发检测项目。公司成立于2013年,一直围绕游离DNA做深度研发,先后做出了NIPT、无创产前亲子鉴定、cfDNA采血管。经过多年研发,癌症早筛和肿瘤复发检测已经技术稳定,成本低廉,检出率高达90%以上。


虽然房价高企,深圳科技创业企业运营成本压力巨大,但深圳的创新创业精神不变,创业激情依旧。参加路演的三个创业企业均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自我造血能力很强,不靠天吃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且都没有接受过机构投资,也几乎没有拿过政府资助,但他们将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已经在市场上自我生存下来,两个项目销售收入过千万,其中一个接近四千万,并实现了盈利。


为贯彻落实将深圳建设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决策,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纲要》,发挥科协系统庞大优质的科技专家和各类创新创业导师资源优势,推进“科创中国”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提升深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增强城市对优质科技项目、人才的吸引力,加速资源共享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投资大会”第34场暨“创业深圳湾”天使轮投融资创业项目路演为一个纯公益可持续路演平台的系列活动,依托科创会资源服务平台,聚焦最新科技创新领域征集项目,营造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创新项目,不向参加路演的创业项目、企业及个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不向被邀请的天使投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采取内部邀请制,由活动发起组织方邀请深圳及周边地区真正专注于天使投资、市场化运作、有影响力的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不接受FA项目参加活动;不接受没有资金的投资方参加活动;不为创业方提供FA服务;不收取投资及创业方的佣金;没有决策权的投资经理不得参加会议;不签合作协议或承诺书的不予邀请参加会议,不为创业者增加额外负担,不为投资者增加额外成本!


本次活动也是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科技志愿服务总队指导,深圳市科技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分队的一次有意义的科技志愿活动。同时,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发起人戴泽民,博鳌科创联盟联合发起人黄万年、罗志文等与会并与项目路演方代表进行了实质性的对接洽谈。


深圳印发《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4月3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该《办法》的试点主体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办法》自2021年5月7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该《办法》的发布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的要求,旨在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


根据《办法》,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从事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以及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另外,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应遵守有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全国金融中心城市,自2014年正式启动QDIE试点以来,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国际市场环境及今后发展趋势,深入推进QFLP和QDIE试点。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揽子推出27条改革举措和40条首批授权事项。其中重点提出优化私募、创投准入环境和发展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支持下,2020年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深圳市QDIE额度由50亿美元再度扩容至100亿美元。


当前,深圳市正充分把握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机遇,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为全面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格局,吸引汇聚全球顶尖人才和科技研发项目,形成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汇聚地。去年自综合授权改革清单下发实施以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原有QDIE试点政策多次进行修订完善,并于今年年初社会征求意见。


整体而言,本次QDIE政策的修订有三大要点,一是全面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主体形式、投资范围,投资额度使用和核定原则,并顺应市场需求放宽境外投资额度使用时限,提高试点工作透明度与运作效率。二是加强对管理企业合规风控能力的关注,将管理企业的展业能力、人员配备、合规管理、风控水平等纳入考量范围,形成全面的、以风控为导向的综合评估体系,要求试点主体须按照行业监管有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三是完善QDIE试点工作联系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及信息通报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压实资金托管人的责任,要求对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用途进行“境外延伸”监管,确保实际投资与核准项目一致。(证券时报网 作者:卓泳)


《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

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和跨境投资创新,促进和引导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经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参与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主体,是指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境外投资主体。


第三条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系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注册或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主体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其余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分为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两种类型。外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和内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及境外投资主体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主体命名要求。


第六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完成相应登记、备案程序,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兑等事宜。


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境外投资主体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应遵守有关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所投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得协助境内个人境外购房、转移资产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境外投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境外投资额度的核定和使用遵循下列原则:


(一)境外投资额度在综合考量境外投资项目投向、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二)境外投资额度应当在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逾期未使用之额度失效;


(三)境外投资主体获批之境外投资额度不得转让;


(四)境外投资额度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境外投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资金托管人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专用托管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资金汇出时,专用托管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汇入币种结构应总体一致。


资金托管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境外资金托管相关事项。境外资金托管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开立境外托管账户,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资金通过境外托管账户划往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托管账户收支范围限于与境内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以及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下相关收支。


第十一条 资金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托管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托管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


(六)对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用途实行“境外延伸”,即对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向延伸至最终项目,并确保实际投资项目与报备项目一致,未转投其他项目;


(七)确保在资金汇出时,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

(八)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可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外包服务机构,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工作。


第四章 试点管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主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境外投资主体以其他形式发起设立并运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为协调服务和推进试点主体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主体、资金托管人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运营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试点主体须持续合法合规运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方式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试点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应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投资设立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同时废止。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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