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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忱将验证无被告身份证能不能当原告

亦忱看世界 亦忱看世界 2020-09-17

亦忱将验证无被告身份证能不能当原告

文/亦忱

图为珠山法院送达的《通知书》

      上周一(即2019年10月28日),亦忱曾专程去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了民事起诉状(预知详情可点击进入:《请方克林证明其网络违法有免责权》),以名誉侵权作为案由,将乐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方克林告上了法庭。请他不日之后手持法院传票,到法庭当众讲讲“网络非法外之地”这个大话题,顺带把他污蔑诋毁本人,侵害亦忱名誉权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也呈堂供证一并当庭给社会各界说个明明白白。

     然而,始料未及的是,昨日本人去退休前工作单位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值班室,拿到珠山区法院立案庭送达的一则《通知书》(见题图),被告知:“根据相关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身份号码等信息,请你于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对被告的信息补充完整。

      在接到这份《通知书》之后,亦忱深感困惑,也没有道理不困惑:因为公民的身份证是典型的私密信息,我没有任何渠道和条件获取。难道拿不到方克林的身份证,就不能当原告了吗?

     昨天下午,珠山区法院一位分管立案庭的专委给我来电,说是由本人出具一份报告,请求法院代为前往公安机关查询方克林的身份信息,可以帮助解决无法获取参与诉讼必不可少的被告身份证信息。虽然这份来自珠山区法院可以协助查询方克林身份信息的消息令人感到欣慰,但本人还是对此事做了网络补课。

    通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现其中的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原来,当一个合法的原告参与诉讼,并不是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上信息,也是可以的。于是,本人昨夜准备了一份题为关于方克林足以成为明确被告的法律依据》书面材料,准备今日提交给珠山区法院。全文如下:


关于方克林足以成为明确被告的法律依据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8日,本人具状起诉乐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方克林名誉侵权。在诉状中列明了被告方克林的工作单位乐平市公安局,其办公场所位于乐平市大连路公安局办公大楼,并提供了方克林手机电话号13907984937。此方克林作为明确的被告,不可能跟世界上任何一个同名同姓的人搞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据此,本人无需根据贵院11月4日出具的书面通知,画蛇添足去搜寻方克林的身份证所载明的信息,贵院也足以认定乐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方克林是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向其送达原告的诉状不存在任何障碍。此外,本人作为一介平民,虽然没有任何条件获取方克林的身份信息,但方克林应诉后必须向贵院提供身份信息,届时原告被告均可彼此验明正身。

  此致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陈光平(签名)

 2019年11月6日


      至此,本人以实名陈光平起诉方克林名誉侵权的诉讼,完成立案程序,彻底排除了法律障碍。有关此案的随后进程,本人会在第一时间用自媒体进行网络直播。

      敬请所有关注此案的朋友们期待。

      (2019-11-6)

延伸阅读

亦忱:请方克林证明其网络违法有免责权 ——亦忱将在法院证明网络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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