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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业这事办得漂亮:142家企业已受益!(附:政策)

2018-01-12 伊尔悠 两江财经

[ 重庆企业不会遇到银行恶意抽贷 ]

文 / 伊尔悠(微信公众号:CQLJCJ)

这种金融服务创新是重庆企业的一个福音。

2018年1月11日,重庆银监局公开披露:重庆银行业已成立142家企业的债委会,合计贷款金额超过1万亿元。

在两江财经看来,此举表明,重庆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债委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存在?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成立债委会目的在于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

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重庆银监局披露,截至2017年12月末,该局指导全市银行业已相继成立142家企业的银行业债委会,合计贷款金额超1万亿元,涉及制造业、房地产、投资管理、物流等多个行业,其服务对象既有行业龙头、大型企业集团,也有处在转型过渡各阶段的企业。

在上述142家企业中,贷款金额在20亿元以上的企业98家,3亿元到20亿元的企业36家,3亿元以下的企业8家。

上面这几组数据,说明什么问题?重庆银监局认为, 银行业债委会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创新,重庆银行业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在重塑银行业竞争秩序,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银企合作关系,有效支持企业集团发展转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债委会的具体作用,重庆银监局进行了详细解读。该局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和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降低银企沟通成本。债委会的主席行代表债委会各成员单位与企业进行“一对一”沟通,使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的信贷方案,合理安排资金调度。

与此同时,银行、银企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互信程度加强,有助于化解信贷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等问题,降低交易成本。

2、防范过度放贷和随意抽贷。各债权银行共同掌握企业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和同业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建立健全“联合授信、联合稳贷、联合惩戒”三项机制,增强行业自律,避免了因银行之间无序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资金占有与经营需求不匹配,过度放贷刺激企业盲目扩大投资和生产,或者是因企业资金链暂时紧张,一些银行为求自保“快进快出”,随意抽贷、压贷,压垮企业等行为。

3、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债委会分类制定服务方案,并实施一致行动。

一是支持优质企业。针对生产经营正常、发展良好的企业,债委会运用综合授信联合管理机制,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等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是帮扶困难企业。对于有一定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债委会通过稳定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对于确需实施债务重组的企业,债委会通过收回再贷、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支持企业解困。

三是稳妥退出“僵尸企业”。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失去经营和清偿能力的企业,债委会也会在充分保障经济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实施有序的信贷退出,支持实现市场出清。

此外,债委会在帮助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转型重组,协调政府和司法部门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4、有力支持化解重大债务风险。在重大债务风险化解中,通过债委会机制,政银企各方得以充分、及时沟通,形成共识,共同达成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最终形成双赢、多赢的发展局面。

在企业转型重组的关键时刻,债委会在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一致决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并为企业转型提供融资支持。

实践证明,债委会机制是促进实现政银企合作、达成政银企共赢的有效平台。

重庆银监局表示,下一步,该局将指导重庆市银行业协会在行业协商自律的基础上,对贷款金额超过3亿元、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3家的企业继续推进组建成立债委会,并通过多项举措帮助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贡献力量!

 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

有关工作的通知

 ( 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机构:

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六、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债委会应当设立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七、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

八、债委会成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九、债委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

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十、债委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十一、债委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的方式。

十二、债委会应当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研究讨论金融债务重组及债委会其他工作。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重组双方围绕重组方式、重组安排及方案内容,开展协商和谈判。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与企业共同研究,形成金融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由主席单位提交债委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执行。

十三、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沟通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建立授权沟通机制,适当下放权限,确保债委会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十五、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银监会法规部联系。

(请银监局将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金融机构)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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